第二编秦朝的法律制度讲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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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秦朝的法律制度讲述

2.法律形式(法律渊源) 1.律:是经过一定程序制定的系统性的法律文件。自商鞅“改法为律”后,“律”一直是秦最主要法律形式,主要法律规范都以律相称,如《田律》、《金布律》、《关市律》、《工律》、《军爵律》等等。 2.令:是秦朝皇帝的诏令,是一种单行法规。 秦始皇统一全国后,发布一系列法令,建立皇帝制度。规定皇帝自称“朕”,皇帝的印信称“玺”,皇帝口头命令称“制”、书面命令称“诏”等。此后,以“制”和“诏”为名的皇帝命令,成为封建时代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规范。 3.式:是关于案件的调查、勘验及审讯程序的文书程式。作为一种法律形式,始于秦国。 4.廷行事:法庭的判例,即秦朝用来比照判案的成例。秦代已把司法机关的判例作为司法实践中除律文之外可资援引的审判依据。 5.法律答问:是秦朝官吏在回答民众法律问题时对现行法律法令的阐释和补充。 国家官吏有向民众解释法律的义务和责任。各级官吏的法律解释即法律答问,同正式的法律法令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司法解释的效力 *6.课:是关于工作人员考核标准的法规。 *7.程:是关于劳动定额等确定额度的法规。 睡虎地秦墓竹简的主要内容 在秦墓竹简出土以前,研究秦朝法律制度的文献文物资料极少。1975年,考古工作者在湖北省云梦县城关睡虎地一批秦代墓葬中出土了1000余支竹简,共有4万余字,其中绝大部分属于法律方面的内容。这批珍贵资料的发现,有力地推动了对秦朝法制的研究。 经过专家的整理,秦墓竹简中与法律密切相关的内容被分别归纳为《语书》、《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为吏之道》等若干部分。这些法律文件大致可分为法律条文、法律解释和有关诉讼规则等三类。根据综合分析,可以断定在这批法律文件中至少包括了从商鞅变法到秦始皇三十年这段时间内秦政权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在实际上,这个时期正是秦法制发展的高峰期,秦朝法制的风格、特点在此时已经形成。 3.法制特色 1)法自君出,君主独断。秦始皇吞并六国、全国统一,在全国范围内推行郡县制,建立了一个高度集权的专制政权。秦始皇把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军事等权力都集中到皇帝手中,形成了“天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的局面。 2)以法为本,严刑峻罚。“法治”和“重刑”是法家学派的基本主张。秦始皇统一全国以后,进一步将这两项原则作为治国的基本策略加以推行,并走向极端。秦朝的法律内容涉及政治、军事、经济、社会治安、商业、货币、手工业、自然资源保护等许多领域,所谓“治道运行,皆有法式”。 3)统一法律法令,注重法律宣传。在将法律令向全国推行的同时,鼓励臣民学法知法,规定作为国家官吏必须“明习法令”,民众学习法律则“以吏为师”。使国家法律得到更广、更深的贯彻执行。 二、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罚体系 秦帝国在继承前代刑罚制度的基础上,形成了一套包括生命刑、身体刑、劳役刑、流放刑、耻辱刑、身份刑在内的刑罚体系。 1.生命刑(死刑): 1)族:也称夷三族,即将罪人三族以内的亲属全部一同处死的酷刑。 一般适用于最严重的犯罪。关于三族的范围,有两种解释。一种包括父族、母族和妻族,范围相当大。一种包括父母、妻子、兄弟。 2)阬(坑):活埋。 3)定杀:把活人投入水中淹死。 4)具五刑。具五刑是对应处族刑的主犯同时施以黥刑、劓刑、斩趾等肉刑后再处死的酷刑。 《汉书·刑法志》记载说:“当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 5)车裂:将受刑者的头与四肢分别拴在五辆马车上,然后驱马向五个不同方面拉动而肢解尸体。 2.身体刑: 是指损害受刑人身体器官或使受刑人承受肉体痛苦的刑罚,包括残害肢体器官的肉刑和施加痛苦的笞杖刑。秦的身体刑主要有: 1)黥刑:即夏、商、周时代的墨刑。 2)劓刑: 3)斩左趾:是砍去罪人左脚的刑罚,源于夏、商、周时代的剕刑。 4)宫刑: 5)髡(kun)刑:是剃去罪人头发鬓毛的刑罚。古代人认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故剃去头发也是对身体的一种损害,而且还带有耻辱刑的含义。 6)耐刑:剃去鬓须保存头发谓之“耐”。耐刑程度轻于髡刑。 7)笞刑:笞刑是杖击罪人身体的刑罚。 值得注意的是,秦的身体刑往往与劳役刑结合使用,特别是髡刑与耐刑一般都配以徒刑。在秦墓竹简中经常有“黥为城旦”、“劓为城旦”、“耐为鬼薪”的记载。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了秦朝的刑罚的严酷。 3.劳役刑: 强制犯人劳动的刑罚,相当于后世的徒刑。 徒刑在商周时期就已经出现,到秦朝时使用更加广泛成为秦朝刑罚体系中的主体刑种之一。 1)城旦、舂:男犯为城旦,从事筑城的劳役;女犯为舂,从事舂米的劳役。男子旦起筑城,女子早起舂米,故谓之城旦舂。城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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