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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税法(增值税)讲述
第二部分 — —税收法律知识
增 值 税
一、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是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二、增值税的类型(三种) 区分标志——扣除项目中对外购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不同 1.生产型增值税(我国1994-1-1至2008-12-31) 2.收入型增值税 3.消费型增值税 (我国从2009-1-1日执行)
税法的概念与特点
(一)税法概念
税法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税法定义要点:1.立法机关——有权的机关:在我国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机关、获得授权的行政机关。2.调整对象——税收分配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3.范围——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税法,包括各级有权机关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是由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税收争诉法等构成的法律体系。
(二)税法的特点:1.从立法过程看--税法属于制定法,而不属于习惯法 即税法是由国家制定的,而不是由习惯作法或司法判例而认可的。2.从法律性质看--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而不属于授权性法规 即税法直接规定人们的某种义务,具有强制性。3.从内容看--税法属于综合法,而不属于单一法 即税法是由实体法、程序法、争讼法等构成的综合法律体系。 我国税法结构:宪法+税收单行法律、法规
增值税的性质及原理
(一)增值税的性质 1.以全部流转额为计税销售额 2.税负具有转嫁性 3.按产品或行业实行比例税率
(二)增值税的计税原理 1.按全部销售额计税,但只对其中的新增价值征税 2.实行税款抵扣制 3.税款随货物销售逐环节转移,最终消费者承担全部税款
增值税的特点
1.不重复征税,具有中性税收的特征
2.逐环节征税,逐环节扣税,最终消费者承担全部税款
3.税基广阔,具有征收的普遍性和连续性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基本规定
1.增值税纳税人:凡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2.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的代理人或购买者。
两类纳税人的划分及标准
(一)分类目的与标准
1.划分目的:配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2.两个标准:销售额大小、会计核算水平
(二)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我国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一)销售、进口货物
解析:“销售”、“货物”
(二)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
解析:“加工修理”
(三)提供应税服务——营改增劳务:
营改增进程:
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征税规定——10种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政策要点:(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计税销售额
(二)销售代销货物;
政策要点:(1)计税销售额
(2)收取的手续费,属于营业税收入
【例题·计算题】某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受托代销某品牌服装,取得代销收入9.36万元(零售价),与委托方进行结算,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额1.24万元。
『正确答案』
销项税=9.36÷(1+17%)×17%=1.36(万元)
进项税=1.24(万元)
此业务应纳增值税=1.36-1.24=0.12(万元)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它机构用于销售(关注条件),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
(九)视同应税服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十)其他。
征税范围的特别规定
(一)其他按规定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内容(12项,不全)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
3.典当业销售的死当物品,寄售商店代销的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4.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凡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视同对外销售,在移送使用环节征收增值税。
5.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应征收增值税。
(二)不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和收入:(12项,不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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