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_保险的基本原则讲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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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_保险的基本原则讲述

连续发生的多种原因导致损失的案例分析 某企业投保财产基本险(暴风属于除外责任),保险期限内的某日因暴风吹倒了电线杆,电线短路引起火花,火花引燃其仓库,导致库存财产损失。 本案中,从暴风到火灾引起损失之间,是一连串发生的因果关系连续的原因,虽然与库存财产损失最接近的原因是保险风险——火灾,但它发生在除外风险——暴风之后,且是除外风险的必然结果,所以,库存财产损失的近因是暴风而非火灾,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近因的认定与保险责任的确定 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即损失是由间断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的 保险风险 保险人赔付 新原因 近因 除外风险 保险人不赔付 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导致损失的案例分析 在玻璃保险中,火灾为除外风险,被保险商店附近发生火灾时,一些暴徒趁机击破该商店的玻璃,企图抢动。此案中,火灾与玻璃损失之间不是必然的因果关系,暴徒袭击才是近因,故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 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导致损失的案例分析(二) 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因严重的脑震荡而致颠狂与抑郁交替症,在治疗过程中,医生叮嘱在服用药物巴斯德林时切忌进食干酪,因二者之间相忌。但是,被保险人却未遵医嘱,服药时又进食了干酪,终因中风而亡,据查中风确系巴斯德林与干酪所致。在此案中,食品与药物的相忌已打断了车祸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食用干酪为中风的近因,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中风死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概念 (一) 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在补偿性的保险合同中,当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数额,恰好弥补其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质的规定,即只有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才承担损失补偿的责任 量的限定,即被保险人可获得的赔偿数额,仅以其保险标的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即赔偿恰好可以使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以前的状态 损失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以及其他补偿性保险合同 (二)保险补偿的实现方式 1. 现金赔付 现金赔付方式是保险人最常用的一种方式 2. 修理 汽车保险中,保险人广泛使用的方式 3. 更换 更换作为一种损失补偿方式,在个别情况下也是有效的 4. 重置 保险人一般不采取的补偿方式 第五节 代位求偿原则319 代位,即取代他人的某种地位。保险代位,指的是保险人取代投保方对第三者的求偿权(或追偿权)或对标的的所有权 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求偿(或求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代位原则包括代位求偿权和物上代位权 规定代位原则的意义 防止被保险人因损失而获取不当利益 使肇事者承担其因疏忽或过失所负的法律责任 有利于被保险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尽快恢复正常生活或生产 代位原则的内容 代位求偿权。代位求偿权又叫代位追偿权,是指当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责任事故而造成损失,依法应当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向对此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代位求偿权是一种权利即债权的代位 物上代位。物上代位是指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在全额支付保险赔偿金之后,即拥有对该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对受损保险标的的权利与义务 物上代位是一种所有权的代位 行施代位求偿权的前提条件 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是保险责任事故 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同时又是由于第三者的行为所致 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是在履行了赔偿责任之后 代位求偿原则的适用范围 代位求偿权一般不适用于人身保险。但是,在医疗保险中,保险人对于因第三者责任而支付的保险金仍可以进行追偿 保险人一般不对自己的被保险人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求偿权(除非他们是故意行为) 关于物上代位权的行使 海上保险中的委付是物上代位的例证 委付是海上保险中的一种赔偿制度,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处于推定全损状态时,用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愿意将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给保险人,并请求保险人全部赔偿的行为 与代位求偿权不同,保险人处理受损标的所得的一切收益,归保险人所有,即使该利益超过保险赔款仍归保险人所有 第六节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分摊原则是在被保险人重复保险的情况下而产生的补偿原则的一个派生原则,是指在重复保险情况下,被保险人所能得到的赔偿金由各保险人采用适当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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