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产品责任法讲述.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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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产品责任法讲述

第五章 国际产品责任法 第一节 产品责任法概论 产品责任的概念、特征 产品责任法的概念和特征 案情: 马克被朋友科尔邀请到希尔顿酒店喝啤酒,马克即将饮完其中一瓶啤酒时,发现瓶底有腐烂的蜗牛,昏了过去。马克被送到医院救治。事后马克起诉希尔顿酒店,请求赔偿损失。希尔顿酒店拒绝赔偿,认为应由啤酒生产厂家百威啤酒赔偿,理由是: (1)啤酒由科尔购买,与马克无买卖合同,没有法律关系; (2)造成马克伤害的啤酒系百威啤酒公司生产,啤酒质量应由生产商负责。 问题: 1.科尔能否向希尔顿酒店索赔? 2.科尔能否一并起诉希尔顿酒店与百威啤酒?希尔顿酒店与生产商的法律责任应如何划分? 3.马克请求的赔偿范围应当包括那些损失? 在西方国家中,产品责任问题最早见于1842年英国博特姆诉赖特这一案件。 大陆法国家则到20世纪70年代之后才开始成熟,形成了大陆法系的产品责任法体系。 与相邻法律的区别 一、产品责任法的形成与发展 (一)概念 产品责任是指由产品缺陷导致消费者、使用者或第三者人身、财产损害时,该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通常所讲的产品责任包括: 合同关系——违约责任 侵权行为——侵权责任(狭义上) 二、产品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二)特征 1.由产品缺陷引起的 是指产品不符合要求,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不能给消费者提供有权期待的安全。产品缺陷分为以下几类:(1)设计缺陷 (2)生产缺陷 (3)指示缺陷 2.是一种侵权责任 不同于买卖合同(违约责任) 3.是一种损害赔偿责任 一般是多倍赔偿,不同于买卖法(限于合同金额) 设计上的缺陷案例 1956年,Mattew V.Lawnlite Company一案中,原告马修在看铝制椅子,在试坐旋转时,椅子回旋部分将原告手指切断。法官认为,切断原告手指的机构装置部分是椅子构造的必要部分,被告应在其危险部分装上保护装置,否则应负设计缺陷的责任。 制造上的缺陷案例 在1973年,布兰登伯格诉丰田汽车销售美国分公司及丰田总公司案中,美国法官对于在高速公路上高速行驶的丰田汽车因翻车而车顶破裂,乘客被抛出车外造成死亡的事件,认为汽车车顶的构造有缺陷而判决制造商和销售商负赔偿责任。 警示上的缺陷案例 美国的瓦克维尔工程有限公司诉BDH化学制品有限公司案 案情经过是:被告向瓦克维尔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一种装在玻璃安瓶里的瓶上标有“有害蒸气”的化学药剂。供应商并不知道该化学药剂遇水后会产生强烈反应。一位科学家在做试验时意外地将安瓶掉在水池里引起爆炸,导致了该科学家死亡,并给原告的工厂造成了巨大损失。法院裁决制造商负有过失责任,因为他未能提供该化学药剂的危险性的充分的警告。 案例:原告的儿子是四个月的婴儿,误吃了有毒的家具清洁液而死亡。法院认为,生产者应预见家具清洁液有被未成年人误用的可能性,因此制造者应该在商品上适当警告。如果没有这样的警告,就使该商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性,对所产生的损害,制造者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指示再详尽都不为过:婴儿车:“在折叠婴儿车之前,请将婴儿抱出” 电熨斗:“请不要将衣服穿在身上熨烫” 1.产品责任法的概念 是调整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使用者或第三人之间因产品缺陷而发生的侵权赔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三、产品责任法的概念与特征 2.产品责任法的特征 (1)实行侵权责任原则,不同于买卖法(过错责任) (2)属于带有强制性的公法 买卖法: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私法,契约原则 (3)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目的 3.产品责任法的作用 (1) 加强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感 (2)? 保护消费者、使用者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一、承担产品责任的原则 (一)疏忽责任原则 1.定义:是指商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有疏忽之处,致使产品有缺陷,而且由于这种缺陷使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遭到损害,对此该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应承担责任 第二节 各国的产品责任法 2.特征: ● 疏忽在英美法上是一种侵权行为。 ● 在以疏忽为理由提起诉讼时,原告与被告不需要有直接的合同关系。 ● 原告在以疏忽为由对被告起诉时,原告必须负责举证: 被告疏忽 产品缺陷 损害事实 麦克弗森诉别克汽车公司案 (二)担保责任原则 1.定义: 是指产品存在某种缺陷或瑕疵,卖方违反了明示或默示担保,以致对买方或消费者造成了伤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2.特征: ● 在以违反担保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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