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婚姻的成立讲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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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婚姻的成立讲述

第五章 婚姻的成立 第一节 婚姻的概念与成立要件 一、婚姻的概念 在近现代外国法中,“婚姻”(Marriage)一词通常有两种含义: 一是指称婚姻关系。罗马法学者认为婚姻是男女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关系。罗马法中的nuptia,德国、瑞士民法中的Ehe,法国民法中的mariage,英美法中的marriage,都有这种含义。 二是指创设这种关系的行为,即结婚行为。德国、瑞士等大陆法系民法称为婚姻的缔结,英美法称为婚姻契约。 我国古代《礼记·昏义》称:“婚姻者,将合两性之好,上以祀宗庙,下以继后世也。”我国现行法及司法解释均未明文规定婚姻的概念,学者们给婚姻下的定义也不尽相同。较具代表性的定义有两种: 一是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二是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缔结的,具有公示的夫妻身份的两性结合。 二者的主要分歧在于:合法性是否是婚姻的本质属性。 二、婚姻的要素 1.婚姻的主体要素: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 2.婚姻的意思要素: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 3.婚姻的形式要素:具有夫妻身份的公示性 婚姻的法律定义为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具有社会认可的夫妻身份的两性结合。 以是否符合法定的婚姻要件为依据,婚姻分为合法婚姻与违法婚姻; 以婚姻的成立是否具备法定形式要件为标准,婚姻分为法律婚姻与事实婚姻; 以婚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标准,婚姻分为有效婚姻、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二、婚姻性质 1.契约说 主张婚姻是一种契约,认为婚姻是缔结婚姻的男女双方合意的结果,无合意即无婚姻,而且一旦依法缔结了婚姻,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权利义务。 2.非契约说 主张应强调婚姻家庭中的身份性,强调国家、社会的本位利益,突出婚姻的伦理性,从而否认婚姻的契约性思想,认为婚姻的本质是一种制度而非契约,持此观点者认为,婚姻当事人仅有制度上的权能,婚姻当事人结婚后,制度效力立即发生,而与婚姻当事人的意想无关。 3.契约与身份双重说 三、婚姻的要件 婚姻当事人结婚意思表示一致并具有社会公示性,婚姻即为成立;而婚姻的生效则是指已经成立的婚姻,只有在符合法定的有效要件时,才能够产生法律效力。 二者区别如下: 婚姻的成立与否是一个事实判断问题;而婚姻有效与否则是一个法律价值判断问题;婚姻的成立与有效在构成要件上不同。 婚姻不成立,本身不可补正;而如果婚姻在效力上有瑕疵,特别是在可撤销婚姻之情形,有可能事后进行补正。 婚姻的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 婚姻的实质要件指婚姻当事人自身必须满足的前提条件。实质要件可以分作积极要件与消极要件。“积极要件”是指结婚当事人必须具备的要件;而“消极要件”是指必须回避的要件,即结婚当事人本人或者双方之间的关系不得出现的情况,故又称“禁止要件”、“婚姻障碍”。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实质要件包括:积极要件有: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必须达到法定婚龄。消极要件有:已有配偶的;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婚姻的形式要件指法律规定的婚姻成立的方式或程序。 婚姻的要件还划分为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 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婚姻要件,即为公益要件,如结婚双方不得是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不得重婚等; 私益要件是指涉及个人利益的要件,即法定的结婚条件只与当事人及其亲属有关而不涉及社会利益的要件,如结婚双方当事人的合意等,体现的是个人的意思自治不受公力干涉。 四、婚姻成立的历史发展 1.掠夺婚(抢婚) 2.有偿婚,包括买卖婚、互易婚、劳役婚 3.无偿婚,包括赠与婚、收继婚(转房)、 强制婚 4.聘娶婚,实行六礼制: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5.宗教婚 6.共诺婚 7.时效婚 第二节 婚 约 一、婚约的概述 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将来成立婚姻为目的而作出的事先约定。订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或“定婚”,订立婚约的当事人双方称为“订婚人”或“未婚夫妻”。 婚约的特征: 1.婚约非结婚的必经程序 2.婚约为非要式行为 3.婚约不得请求强制履行 4.解除婚约后的当事人可请求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 二、我国现行法对婚约的态度 我国《婚姻法》没有婚约的规定,司法解释对此也几乎是空白。根据婚姻自由原则和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对待婚约的法律原则可以解释为以下几点: 1.对婚约既不提倡,也不禁止。 2.订婚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 3. 自愿订立的婚约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4.婚约当事人有解除的自由。 三、关于婚约的几个问题 1. 婚约性质 2. 婚约期间赠与物的处理 3. 因婚约引起的损害赔偿问题 第三节 结婚的实质条件 一、结婚的必备条件 结婚的必备条件,又称结婚的积极要件,是当事人结婚时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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