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环境民事法律责任(新)讲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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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环境民事法律责任(新)讲述

光化学污染 1955年~1963年神东川的骨痛病 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六条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甲驾车闯红灯,与此同时,对面的乙也驾车闯红灯,结果甲、乙二车同时撞上正在通过人行道的行人丙,致丙重伤。对丙的损害应如何救济,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哪一个? ?A.?由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B.?由甲、乙承担按份责任 ?C.?由甲、乙对丙的损害适当补偿???? D.?如果甲无力赔偿,由乙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甲村架设的输电线路距离地面不足3米,违反了输电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村民乙在建房过程中,将大量土石堆放在输电线下,形成一2米多高的土堆。6岁的丙爬上土堆玩耍时,触电身亡。 连带责任OR按份责任OR公平责任 李某赶着马车运货,某食品店开业燃放爆竹(该地并不禁止燃放爆竹),马受惊,带车向前狂奔,李某拉扯不住,眼看惊马向刚放学的小学生冲去,张某见状拦住惊马,但是被惊马踢伤。关于张某的损害,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李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B.李某和食品店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如李某无力赔偿,张某有权要求小学生的监护人适当补偿 D.李某承担赔偿责任,食品店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某小河上游的甲工厂与中游的乙工厂排放的废水单独均不会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结果双方排放的废水汇集后导致环境污染损害后果。关于甲、乙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 甲、乙均无需承担责任 B. 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C. 甲、乙承担按份责任 D. 由乙承担责任,甲承担补充责任 武汉市东西湖区2227户梨农起诉湖北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武汉市公路管理处等七家行政机关,诉求立即清除国道沿线栽种的桧柏树并赔偿其经济损失、诉讼费开支等的案子在持续了近两年时间之后,最终以2227户梨农败诉而告终。 该案基本案情如下:?原告东西湖区2227户梨农诉称,自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来他们一直靠种植梨树为生。该区作为省水果生产基地,梨子的产量一直位居全国的前列。但在1997年,被告所属的公路部门在穿越该区的国道两旁种植了桧柏以后,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自1997年以来,该区的梨子产量逐年下降,到2003年春末夏初,由于爆发了大面积的梨锈病,13706.35亩约115.13万株梨树全部绝收。给原告方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经省内外专家考察后认定,该灾害系因国道栽种的桧柏所致,且经此严重的梨锈病侵害,该地区的梨树2004年依然绝收,对2005年产量仍将产生影响,以后必然再次爆发此种灾害。梨锈病并非自然灾害,而是由于被告大量栽种桧柏破坏了原有良好的农业生态环境所致。被告作为公路主管部门和国道的管理者及维护者,在对公路行道树实施改造时,不经科学论证,不考虑对周围农业生态环境的影响,盲目栽种与梨树有天敌之称的桧柏,造成了原告巨大的经济损失,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被告方未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状,但提供了相关证据,其主要观点为:首先,交通部门 在公路两旁种行道树是依法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 因为公路法规定要在所修公路的两旁种树; 其次,在公路两旁种植桧柏不是自己的独创,这种树不仅仅是在该省种植,全国都在种植, 在公路两旁种植桧柏是交通部门的通行惯例;再次,自己所种植的桧柏是优良品种。梨树减 产与桧柏有无必然的联系现在还无法证明。最后,梨树减产是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并且梨 锈病是可以防治的病害。 法院认为,桧柏的存在仅是梨锈病发生的条件之一,而梨锈病也只是原告方梨树减产的原因之一,仅有桧柏的存在,并不会必然发生梨锈病,且梨锈病也是可防可治的。桧柏种植后梨树几年间的产量平稳的事实,说明03年梨树绝收与桧柏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之规定,于同年3月18日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用33万元全部免交。? 原告不服,上诉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高院经审理后作出二审裁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四节 环境民事责任形式 (二)人身损害赔偿 1.赔偿由此引起的财产损失原则 2.具体赔偿范围 医疗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伤残补助金、死亡补偿费等。 (三)精神损害赔偿 居住在迁安市建昌营镇塘坊村的何文臣自1995年开始在自家院内开办双兴饮料厂,后张会敏、张学敏和吴民成相继加入,合伙经营。因该饮料厂使用农用三轮车和铁轱辘车运货,噪声较大,致使相邻居住的宋富华之夫万田林患上神经症。双方就噪声问题多次发生纠纷,但该问题未能得到解决。2001年7月,万田林自缢身亡。?   2001年8月7日,经迁安市环境监测站现场测试,双兴饮料厂装货车发出的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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