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邻接权讲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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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邻接权讲述

第五章 邻接权 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表演者的权利和义务;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权利和义务的权利和义务;广播组织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邻接权概述 一、邻接权的概念 邻接权:是指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是指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邻接权(最早产创始于德国),意思是与著作权相邻,相关的权利,在我国著作权法称之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邻接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传统邻接权,包括表演者权、音像制作者权及广播组织权; 广义:把一切传播作品的媒介所享有的专有权一律归入其中,或把那些与作者创作的作品尚有一定区别的产品、制品或其他含有“思想的表达形式”而又不能归入“作品”的内容也归入其中。 广义邻接权: 我国著作权使用了“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包含了广义邻接权的基本内容, 此外对出版物(书、报、刊)的版式设计也给予邻接权的保护,这是我国著作权制度的一个特色。 二、邻接权制度的源流与发展 邻接权制度是作品传播制度不断发展并取得广泛应用的产物. 考查邻接权的历史,我们不难发现,邻接权的产生是人类传播技术进步的结果。如果说印刷技术的发展导致了著作权的产生与发展,那么也可以说,录音录象无线电传播技术的发展导致了邻接权的产生与发展. 在19 世纪末爱迪生发明留声机之前,音乐戏剧的表演只能由演员在舞台上和音乐厅或其他地方现场演出,一般观众看戏、听音乐都要上剧场或音乐厅去。如果想多次欣赏,就得多次去剧场或音乐厅。 留声机发明以后,特别是一战后,录音、电影和无线电传播技术迅速发展,演员的表演实况不仅可以用唱片将其声音固定下来、用电影将形象和声音固定下来,通过无线电设备传播到遥远的地方,而且还可以将唱片、电影片大量复制,广泛发行。 同时,由于录音录象技术的发展,复制他人的唱片和录制他人的广播节目越来越方便,靠复制和发行此类唱片牟取暴利的企业也越来越多了, 自然,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者的利益因此受到了严重损害,于是,就象演员要求保护自己的艺术表演一样,唱片制作者要求保护自己的唱片,反对别人擅自复制他们的唱片,要求广播或以其他形式公开使用唱片时向他们支付报酬;广播组织要求保护自己的广播节目,反对其他类似的广播组织转播此类节目,反对他人录制他们的节目并复制成唱片出售牟利。 1911 年英国著作权法列入了保护音乐唱片(承认唱片制作者权益) 的条款,为此,开辟了邻接权保护的先河。 第二节 表演者的权利 一、表演者权的主体 表演者权是指表演者对其表演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表演者,“是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 关于表演者的范围: 《罗马公约》——表演者是指演员、歌唱家、音乐家、舞蹈家和表演、歌唱、演说、朗诵、演奏或以别的方式表演文学或艺术作品的其他人员 。——强调是表演作品的人。 法国——还包括表演艺术节目的人。 巴西——体育表演和比赛项目中的运动员和运动员组织。 表演者权的主体 ——包括自然人,也包括组织表演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为表演进行投资,承担风险,并行使该表演所享有的权利的组织.即剧团、歌舞团等表演法人及其他组织。? 被表演的作品: 既可以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也可以是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 一般而言,在没有作品被表演的情况下,演出不能成为邻接权的客体。 故在我国体育表演不属于表演。 二、表演者的义务: 1.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演出,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2.表演者使用通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的许可。 3.表演者依照著作权法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表演者权的保护期: 对表演者人身权利的保护不受限制;对表演者权中的财产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的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三、表演者的权利 1.表明表演者身份权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即表演形象权 这是表演者维护其表演完整性的权利。比如,表演者摄制的电影或电视片,其他任何人不得作歪曲性改编,使其失去原有的表演风格和表演形象。表演者录制的唱片,他人也不得作改变声音形象使其失去原有风格的篡改。 在文学评论中对某演员的演技、戏路子进行评论,如果被评论的主体是表演者本人(实际生活中的人而非被表演的对象),则不属于歪曲表演形象; 如果有诬陷、攻击等行为,则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而不是歪曲表演形象,被诬陷的演员可以侵害名誉权为由对评论人提起侵权之诉,这不属于本法的调整范围。? 3.播送权: 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的权利。 4.录制权(首次固定权): 许可他人以音像设备录制其表演的权利。 5.复制、发行权: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表演的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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