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部分收养登记事务讲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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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收养登记事务讲述

1.认知收养登记事务 收养与收养登记;收养登记机关与登记员;收养登记的基本原则;收养登记机关与收养登记员的收养秘密保守义务;收养登记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2.办理收养登记 内地居民,华侨及港、澳、台居民办理收养登记的流程;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基本程序;收养登记管辖机关;收养关系的成立条件;法律效力;收养协议与收养公证 3.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收养关系解除的方式及条件;收养关系解除的法律效力 4.办理撤销收养登记与补领收养登记证、补领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一)我国收养登记的发展阶段 1.1992年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以前,民间的事实收养关系也得到法律的认可。 2.1992年旧的收养法实施后,除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外,收养关系的成立应以订立书面的收养协议为准。 3.1999年新修订的收养法施行后,无论是否签订了书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的成立都以向民政部门 办理登记为准。 1.收养 指公民依照法定条件与程序领养他人子女,并与被领养人形成拟制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 收养与寄养的区别: 2.收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1.收养登记机关 依法履行收养登记行政职能的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县、市、直辖市 职责:办理收养登记、解除收养登记、撤销收养登记,补发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证明,出具收养关系证明,办理寻找弃婴生父母公告,建立和保管收养登记档案,宣传收养法律法规。 2.收养登记员的配备及职责 由本级民政部门考核、任免 1.有利于被收养未成年人抚养和成长原则 2.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原则 3.平等自愿原则 4.不违背社会公德原则 5.不违背计划生育原则 1.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2.收养登记员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保守收养秘密。 泄露当事人收养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因此,收养秘密的保守只针对收养关系成立时,被收养人为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适用。 1.为不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 2.依法应当予以登记而不予登记。 3.违反程序规定办理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撤销收养登记及其他证明。 4.要求当事人提交法定范围之外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5.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或者不使用规定收费票据。 6.玩忽职守造成收养登记档案损毁。 7.泄露当事人收养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 8.购买使用伪造收养证书。 未办理收养登记得不到法律支持!!!【大律师】收养程序有问题 孩子户口难办理_标清.flv (一)内地居民,华侨及港澳台居民办理收养登记流程 1.提出申请 当事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办理收养登记申请并提交相关证件、证明材料与照片。年满10周岁的被收养人应当亲自到场。 2.初审受理 3.审查、询问和公告 4.登记、审批和颁证 只有与我国建立了收养合作关系的国家的法定公民才能在我国收养子女。 目前与中国建立收养合作关系的国家包括:美国、加拿大、英国、法国、西班牙、意大利、荷兰、比利时、丹麦、挪威、芬兰、冰岛、爱尔兰、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等国。 1.收养的拟制效力 收养关系成立之后,被收养人与收养人之间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收养人的近亲属之间产生亲属关系。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2.收养关系解除的效力 收养关系的成立在产生拟制血亲关系的同时,也将导致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随之消除的法律后果,相互之间不再享有或承担任何法定的权利与义务。但养子女与原有自然血亲间的自然意义的血缘关系依然存在,他们仍然不得与自己的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1.收养协议 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的基本情况,收养目的,不虐待、不遗弃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只订立协议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不产生法律效力。 2.收养公证 公证机关依法对收养人领养他人子女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旨在确保收养关系的有效性。 (一)收养无效的法定原因 1.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精神病发病期或患有痴呆症等病症。 2.成立收养关系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即他人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作出了收养、送养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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