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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小学及国民中学科图书审定办法
【法规名称】 国民小学及国民中学教科图书审定办法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4-04-12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正 文】
国民小学及国民中学教科图书审定办法
第 1 条 教育部 (以下简称本部) 为依国民教育法第八条之二规定审定国民小学及国民中学教科图书,特订定本办法。 第 2 条 本办法所称教科图书,指依本部发布之国民中小学九年一贯课程纲要 (以下简称课程纲要) 所编辑之学生课本及其习作。 教科图书应依本办法规定审定。但习作部分之审定,自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八月一日施行。 第 3 条 本办法所称审定机关,指本部。 本部办理审定事项,必要时得委讬国立编译馆为之。 本办法所称申请审定者,指依法登记经营图书出版之公司。 第 4 条 申请审定者得依课程纲要之学习领域所定不同阶段,分别或同时申请审定教科图书;同一阶段应自该阶段第一册起,按册循序申请审定。 第 5 条 申请审定者于申请审定时,应填具教科图书审定申请表,并检附下列各项文件: 一、一至九年 (英语依本部所定实施年级) 课程大纲十二份至二十份。 二、申请审定教科图书书稿所属阶段之教材细目十二份至二十份。 三、教科图书及教师手册书稿各一式十二份至二十份;英语应另检附附随于教科书之有声媒体教材脚本或试听带一式十二份至二十份。 四、公司登记证明文件影本一份。 前项第一款课程大纲,于各学习领域之各该阶段教科图书第一次申请审定时检附。但内容修订时,申请审定者应重新检附。 第 6 条 申请审定者应缴交审定费,其费额由本部定之。 第 7 条 申请审定者依第五条第一项第三款检附之教科图书书稿,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以学习领域申请审定,不得分科申请审定。 二、以册为单位,并以打字、美工完稿装订;插图不得以草图替代;彩图不得以黑白图片替代。 三、教科图书之印制,依本部所订国民小学及国民中学教科图书印制标准规格办理。 四、使用之人名、地名、科学名词、专有名词等翻译名词,如经本部公告者,以公告内容为准。 五、国字注音应以本部公告之国语一字多音审订表为依据。 六、使用之度量衡单位,采经济部标准检验局颁订之标准制。 第 8 条 审定机关应组成审定委员会,依本部发布之课程纲要及各学习领域审查规范审定教科图书。 审定范围为本部发布之课程纲要所定语文 (不包含闽南语、客家语、原住民语等乡土语言) 、健康与体育、社会、艺术与人文、数学、自然与生活科技及综合活动等七大学习领域。 审定机关审查教科图书书稿时,应一并参考申请审定者检附之教师手册书稿。 第 9 条 审定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将审查决议通知申请审定者。但审定机关视申请审定书稿数量及内容,得延长审查期限三十日,并以一次为限。 前项审查决议分为通过、修正、重编三种。 经审查决议修正者,申请审定者应依审查意见修正后,于收受审查决议通知书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检附修正稿送交审定机关办理续审,审定机关应于收受修正稿之日起四十五日内通知续审决议。仍须修正者,申请审定者应于收受续审决议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检附修正稿送交审定机关办理第二次续审,审定机关应于收受修正稿之日起三十日内通知第二次续审决议。必要时,申请审定者得要求第三次续审,审定机关于收受修正稿之日起三十日内通知第三次续审决议,其审查结果仍未通过时,应予决议重编。 经审查决议重编者,申请审定者得于收受审查决议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向审定机关提出申复,审定机关应审酌申请审定者申复之意见于收受申复之日起三十日内为驳回之决定或变更原审查决议为修正,并通知其依前项之程序办理;申复经驳回,申请审定者应于收受通知后,依照原审查决议重编,并重新申请审定。 第三项所定各次申办续审之期限,申请审定者得视书稿修正情形向审定机关申请延长,每审次以三十日为限。逾期审定机关不予受理,申请审定者应依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重新申请审定。 同一阶段各册之审查期限,应自前一册审查决议通过通知之日起算。第 10 条 审定机关于审查过程认为有必要时,得于决议前通知申请审定者陈述意见。 申请审定者于审查过程认为有必要时,得向审定机关申请出席审定委员会议陈述意见。但每册以一次为限。 第 11 条 申请审定之教科图书书稿应依下列程序审定: 一、审查决议通过之书稿,由审定机关发还申请审定者排印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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