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罪若干问题的探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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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罪若干问题的探究

报送风清气正调研文章 对当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若干问题的探究 本院刑二庭 李学军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从1995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吸收并修改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里的罪名。1979年的刑法没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规定。我庭审理了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虚开税款数额之大,骗取国家税款数额之大,在自治区成立以来首屈一指。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在定罪和法律适用方面,有些问题难以把握和理解,实有研究探讨、理清之必要。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之一。 对虚开增值税专用票罪的构成要件的理解。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近年来,一些公司企业及个人把非法为他人、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作为“创收”的捷径。仅凭一张桌子、一台电脑、一台打印机就挂牌营业,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活动,从中牟利。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一些企业偷逃税收提供方便。受票者凭借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到税务机关进行抵扣税款,从而骗取国家税款。这种犯罪活动不仅会使国家大量税款流失,而且严重干扰了国家税制改革的顺利进行,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虚开行为主要包括三种:第一,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三,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故意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或者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来说,行为人主观上都是以营利为目的,但法律并未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是构成本罪在主观方面的必备要件。因此,如果以其他目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也构成本罪。 二、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及所承担的刑事责任的理解。 (一)、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不到较大,情节一般的,是否意味着凡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分情节一律定罪处罚?笔者认为,任何犯罪都有情节轻重的问题。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则不应定罪处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对于虚开税款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就应当定罪处罚。对于虚开税款不满1万元或者被骗取的税款不满5000元的,原则上可以按违法行为处理。 (二)、对于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分三款进行了规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在适用以上条款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进行处罚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正确认定虚开税款的数额和犯罪情节。按照《解释》的规定,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可认定为“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他严重情节”主要是指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的;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可认定为“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主要是指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骗取出口退税100万元以上的,可认定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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