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学生社团管条例(试行)》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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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学生社团管条例(试行)》业

山大学字〔2016〕53号山东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校园文明建设,促进山东大学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的健康有序发展,丰富和活跃学生的第二课堂生活,据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团,是指由高校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组织。社团会员应是具有山东大学学籍的在读学生。第三条 社团须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第四条 社团的宗旨及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有益于学生的全面健康发展。第五条 社团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第二章 社团管理和指导第六条 校团委是社团管理单位,负责社团注册审批、立项评比以及各类服务保障工作。山东大学学生会社团部协助开展相关日常工作。第七条各学院团委和相关职能部门是社团指导单位。主要职责包括:(一)对申请成立的新社团进行预审;(二)对社团的工作及其主要学生干部进行指导培训;(三)对社团的各项活动进行审查;(四)对社团会费、各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管;(五)对社团的其他咨询服务等工作。各学院须成立学院社团联合会或学生会社团部具体履行对社团的指导职能。相关职能部门由指导老师履行此项职责。第八条 社团日常业务指导由指导教师负责,指导教师应是我校正式教职员工。指导教师应熟悉该社团的活动内容并能胜任对其工作的指导,对社团会员进行业务培训,对社团主要活动进行可行性、安全性的论证。指导教师由学校团委颁发聘书,聘期三年,期满由社团重新提交教师聘任申请。其中,每位指导教师最多可同时指导两个社团。第九条 社团根据活动需要可在校内外聘请若干政策水平较高、学术造诣较深或某些方面有专长、关心教育的有关人士担任社团的顾问。聘请顾问时,社团须向指导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学校团委颁发聘书。第三章 社团成立和注册第十条 成立社团,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成立社团应由1名指导教师、1个指导单位及10名以上学生联合发起;(二)社团应制定章程草案;(三)社团定位应明确,同名称社团不能重复成立。社团名称应简单明了,全称应冠以“山东大学学生**社团”字样; 第十一条 社团成立由发起人填写《山东大学学生社团成立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同时报送社团指导单位预审,社团管理单位于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受理指导单位统一提交的《申请表》进行审批并颁发《社团活动许可证》。第十二条 社团成立后,须建立社团团支部,并定期召开会员会议,并由社团管理单位统一刻制印章。第十三条 社团需在每学期开学前两周完成社团注册程序,注册需填写《山东大学学生社团财务报表》、《山东大学学生社团注册登记表》、《山东大学学生社团活动许可证》报社团指导单位审核,并以指导单位为单位报备学校管理单位,管理单位将于每学期初对于社团注册情况进行公示。第十四条 社团若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注册,则视为社团自动注销。未注册社团进行活动即视为违规活动,学校相关部门有权对其进行制止与处罚。 第四章 社团负责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社团负责人是指社团会长(主席、社长、理事长等)、团支部书记、财务负责人等,原则上不得兼任,每届任期为一年。第十六条 社团负责人须由社团全体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如社团由于特殊情况无法进行全体会员大会,须经指导单位批准后,方可采用其他方式产生社团负责人。新成立社团负责人由发起人组成的筹备组选举产生。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一)受到法律制裁或校纪处分尚未撤销者;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免去社团负责人职务者; (三)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四)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 社团原则上于每年六月份换届;如有特殊情况,经指导单位批准,可于下半年换届。社团换届后一周内,须向管理单位、指导单位上交主要负责人资料及换届统计信息。第五章 社团纳新与经费管理第十九条 社团于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统一纳新。社团纳新须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严禁各社团自行增设纳新点,违规悬挂横幅、张贴海报、发放传单。第二十条 社团在纳新结束后一周内,须提交《山东大学学生社团纳新总结表》、《山东大学学生社团会员登记表》。一式两份,由管理单位及指导单位分别存档。第二十一条社团主要活动经费应来自学校拨款、社会赞助和会员会费等合法渠道。指导单位应做好社团经费来源、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指导工作,加强对社团接受校外资金的合法合规性审查和管理。(一)社团若收取会费,须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收费标准,经社团内部民主决策,报指导单位审核后进行公示,并应写入社团章程。社团应制定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定期向全体成员公布经费使用情况。(二)社团与境内外非政府组织、企事业单位协议提供的赞助费用,必须报送所属指导单位进行审批。社团经费必须用于社团集体活动,严禁任何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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