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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单元树立正确的法制观讲述

佘祥林“杀妻”冤案   这时,韩友华又问我,“蛇皮袋装了石头总不会直接压在尸体上,总有什么连着吧?”我猜不出,刑警大队长卢定成不耐烦地解下了自己脚上的两根皮鞋带结好,问我多长、多粗,手感如何,看着卢定成这样的举动,我猜着说是“用比香烟还细点的尼龙绳”,这时韩友华骂道,你是没吃够亏的原因吧,那是尼龙绳吗?我于是改口说是麻绳。 佘祥林“杀妻”冤案   佘祥林被抓时,年仅29岁,现在他已是四十而“知天命”。十余年的青春,十余年的冤狱,在囹圄中感悟天命之无常。他原本身体健康,据家人介绍,因遭受折磨和牢狱之苦,他现已患上严重的高血压、心脏病和风湿病,双目几近失明。湖北沙洋监狱局总医院正在对佘祥林作全面检查。 佘祥林“杀妻”冤案 2005年10月28日 ,湖北京山县公安局有关负责人与佘祥林签订协议:该局赔偿佘祥林及佘母、佘的哥哥累计45万元。协议列出的赔偿明细包括:佘祥林丧失劳动力补偿16万元;佘在关押期间腿部和眼睛受伤,后期治疗费赔偿6.6万元;佘母关押后死亡,公安局按60%的责任支付死亡补偿金22万元;佘的哥哥被关押赔偿金为4000元。 加上荆门市中院已赔付25万6千余元,因“杀妻”罪名蒙冤下狱11年的佘祥林及其家人,累计获得70余万元国家赔偿。至此,佘祥林申请国家赔偿案结束。 三、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法治:指一种治国方式或被治理国家所处于的状态。 (1)存在良好而完备的法; (2)现存的法得到普遍的遵守; (3)具备确保国家机关守法的权力机制 古希腊著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 。 他最早揭示出法治应当具备的两个基本属性: ——法律的权威性 ——法律本身的优良品性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 一项宪法任务。 法治建设: “硬件” ——法律法规、法律制度和法律设施 “软件” ——法律意识 为控制性别比失衡,哈尔滨市于2005年3月9日发布《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通告》,其中新规定:怀孕14周以上、出于非医学需要打算终止妊娠的妇女,必须经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的书面批准,未获批准的,不管出于什么原因,都不能做人工流产手术。 该规定一出台遭到了多方的质疑。4月1日,哈尔滨市政府法制办宣布对通告进行修改,删去“怀孕14周以上做人工流产必须经过行政审批”的规定。 女性做人工流产手术的原因十分复杂,哈尔滨市计生委靠什么办法确定女性去做流产手术是否出于胎儿性别的选择原因呢 ? 没有标准,计生部门就有可能批,有可能不批,有可能早批,有可能晚批,这样就有很大的随意性。 这项规定实际是哈尔滨政府部门新增的一项行政许可。而根据我们国家2004年开始实施的行政许可法,只有省一级政府才有权利设立行政许可。 * * * * * * * * * * 2003年8月1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施行。1982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  构成犯罪一般要有比较大的危害性和比较重的伤害后果。   要构成寻衅滋事罪,必须达到“情节恶劣”。这个标准一般是把人打成轻微伤,或者多次无端打人,对社会产生滋扰,对公众有敌意,造成民众不安。  如果构成寻衅滋事,起码要造成轻微伤,比如头破血流、小孩住院等;或者是多次一贯殴打,给小孩造成了很大的心理阴影。   公安当初作出涉嫌寻衅滋事罪的认定,应该是认为颜艳红殴打他人,侵害了公共秩序。但是他认为,颜的行为不构成“殴打”,没有侵犯社会公共秩序。 颜艳红的行为是伤害行为,但是刑法中故意伤害罪要求必须有“轻伤”的伤害后果,对人体的组织造成实质破坏或者功能性损害。比如,一刀砍在头上,要头皮断裂达到8厘米以上,才算轻伤;打掉门牙要达到两颗,才构成轻伤。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来自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的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我们应该反思的是什么? 幼儿园的失职、家长的疏忽,幼儿教育投入不足、幼师培养缺失、行政监管不到位,乃至整个儿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机制体制的不健全不完善、大多数成年人的儿童权益保护意识的贫弱…… 1 2 3 4 违法 违法就是犯罪吗? 3、法的执行 行政执法: 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组织、贯彻和实施宪法和法律的活动。 原则: -合法 -合理 -效率 行政执法 孙志刚命丧收容站案: “三无”人员 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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