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讲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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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讲述

9.6工程量偏差 9.6.1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工程量偏差,且符合本规范第9.6.2,9.6.3条规定的,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出现本规范第9.3.3条情形,应先按照其规定调整,再按照本条规定调整。 9.6.2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本条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条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巧%,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巧%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此时,按下列公式调整结算分部分项工程费: 9.6.3如果工程量出现本规范第9.6.2条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如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适当调减。 9.7 物价变化 9.7.1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价格与合同工程基准日期相应单价或价格比较出现涨落,且符合本规范第9.7.2,9.7.3条规定的,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 9.7.2按照本规范第9.7.1条规定人工单价发生涨落的,应按照合同工程发生的人工数量和合同履行期与基准日期人工单价对比的价差的乘积计算或按照人工费调整系数计算调整的人工费。 9.7.3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可调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如没有约定,则按照本规范第9.7.1条规定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变化超过10%,则超过部分的价格应予调整。该情况下,应按照价格系数调整法或价格差额调整法(具体方法见条文说明)计算调整的材料设备费和施工机械费。 9.12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9.12.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 9.12.2合同工程提前竣工,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 9.12.3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每日历天应补偿额度。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前竣工补偿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5%。此项费用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结算款一并支付。 9.13误期赔偿 9.13.1如果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发包人应要求承包人加快进度,实现合同工期。 合同工程发生误期,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即使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9.13.2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费,明确每日历天应赔额度。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5%。误期赔偿费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在结算款中扣除。 9.13.3如果在工程竣工之前,合同工程内的某单位工程已通过了竣工验收,且该单位工程接收证书中表明的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合同工程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则误期赔偿费应按照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造价占合同价款的比例幅度予以扣减。 10 合同价款中期支付 10.1预付款 10.1.1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购置或租赁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所需的款项。 预付款的支付比例不宜高于合同价款的30%。承包人对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10.1.2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或向发包人提供与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保函(如有)后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支付申请。 发包人应对在收到支付申请的7天内进行核实后向承包人发出预付款支付证书,并在签发支付证书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 10.2安全文明施工费 10.2.1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内容和范围,应以国家和工程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10.2.2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10.2.3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若发生安全事故的,发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10.2.4承包人应对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造成的损失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0.3总承包服务费 10.3.1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向承包人预付总承包服务费的20%,分包进场后,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10.3.2发包人未给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总承包服务费,承包人可不履行总包服务义务,由此造成的损失(如有)由发包人承担。 工程量清单计价实例 某多层砖混结构住宅土方工程,土壤类别为二类土,其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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