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优先权详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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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主体 船员工资船舶优先权的原始主体是船员;人身伤亡赔偿请求船舶优先权的原始主体是伤残者或死亡者遗属;港口规费船舶优先权的原始主体是对港口、船舶进行管理的有关部门;海难救助给付请求的船舶优先权的原始主体是救助人;船舶侵权行为财产赔偿请求船舶优先权的原始主体是受害人。 于英旋与于凯、王婷船舶权属纠纷 * * * * * * * * * * 船舶优先权 主讲人——汪金 一 概念 二 具体内容 三 行使条件 四 行使特征 五 行使主体 船舶优先权 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一、概念 内容介绍 受偿顺序 行使、转移和消灭 二、具体内容 船长、船员和其他工作在编人员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内容介绍 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海难救助费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5 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范围。 01 02 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 排外情形及顺序 1 船舶优先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优先权竞合时,如何决定其效力的优劣次序问题。 2 第4项海事请求,如果后于第1、2、3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1、2、3项受偿 3 第1、2、3、5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 4 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 5 第4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 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 行使、转移和消灭 行使 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只能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来实现。而且我国保护的5项海事请求权转移时,其船舶优先权也随之转移。 A 消灭 1、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其间不得中止或中断。2、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3、船舶灭失。需注意的是,船舶优先权的消灭,并不等于其保护的债权也随之消灭,按照民法基本原理,已经丧失了优先权的债权,在时效规定期间内,仍可以同无优先权的债权一起行使其权利。 C 转移 船舶优先权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而消灭,但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60日不行使的船舶所有权转让而转移,这实际是一种对物诉讼的特征,尽管我国司法制度不承认对物诉讼,但《海商法》司法实践中还是存在的。 B 行使条件 海事请求若尚未产生,则尚未取得海事请求。或海事请求虽已产生,但因清偿、抵销、混同、抛弃等原因而消灭,则海事请求不复存在。船舶优先权作为从属性的担保物权,其目的在于使海事请求得到清偿。 PART 1 海事请求有效存在 当事人之间虽有海事请求存在,但是如果该海事请求尚未届清偿期,则责任人无义务履行,因而不发生海事请求未受清偿之事实,则船舶优先权虽已存在但尚不生行使之效力,权利人也不能行使船舶优先权。 PART 2 海事请求已届清偿期 只有当海事请求已届清偿期,而责任人又不履行时,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条件才得以成就。未履行包括完全未履行,也包括未完全履行,对于后者,权利人仍可就未履行部分依船舶优先权之不可分性,行使船舶优先权。 PART 3 责任人与履行 因此,若船舶优先权因有关的消灭事由已不复存在,则船舶优先权存在的有效性丧失,海事请求人成为一般的债权人,不能再行使船舶优先权。 PART 4 船舶优先权 船舶在法院的管辖区域内且能为法院扣押是行使船舶优先权的前提条件。 PART 5 船舶的管辖区域内 受偿顺序的法定性 行使方式的司法强制性 标的物的特定性 义务人的相对不确定性 行使特征 这是由船舶优先权的对物权性所决定,行使船舶优先权只能针对法律规定的海上财产,当事人不得随意扩大。特定的海上财产的范围各国规定不尽相同,但将当事船舶及其属具列为标的则是共同的。海商法仅将船舶及其属具规定为船舶优先权行使的标的,权利人可以针对产生海事请求的船舶即当事船舶行使权利,不是当事船舶不能成为行使船舶优先权的标的。 义务人(船舶所有人)的相对不确定性。由于船舶可以出租,可以转让,其占有和所有权关系处于可变状态,所以船舶优先权的义务主体也就处于相对的不确定状态。船舶优先权产生时,船舶为A所有,至优先权人行使优先权时,或许已为B所有,义务人已发生变更。正是这种相对的不稳定性,给权利人申请扣船或提起诉讼时确定被申请人或者被告造成不小的麻烦,加上义务人可以跨国界等原因,以对人诉讼来行使船舶优先权常常面临一定的困难。英美法建立的以对物诉讼来行使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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