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税务稽查执行讲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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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税务稽查执行讲述

第六章:税务稽查执行 税务稽查执行流程 第一节 税务稽查执行的程序和内容 一、案件执行的受理 1.受理的范围 2.受理审核:文书的正确性 3.受理手续 4.确定人员 二、税务处理文书的送达 1.文书送达的方式 2.文书送达的期限:7日 3.文书送达回证 三、税务处理决定的执行 1.税务处理决定执行 2.税务处理决定的强制执行 3.税务处理决定执行的中止:死亡 4.移送司法机关执行 四、执行终结 1.制作《执行报告》 2.移交归档 第二节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强制执行流程图 (一)税收行政强制执行 1.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条件 2.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方式及实施 3.实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应注意的事项 (二)司法强制执行 1.条件 2.应注意的问题 第三节 其他执行措施 一、行使税收代位权 二、行使税收撤销权 三、阻止出境 四、停止供应发票 五、停止出口退税 第四节 相关法律及运用 (一)《行政处罚法》 1.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客体和种类(着重了解) 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主体有三种: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委托的组织。而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只有一种,即税务机关。 税务行政处罚的客体是税务行政处罚主体所指向的对象,即所谓的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 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看,税务行政处罚有三种:一是罚款;二是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三是取消某种行为资格,如停止出口退税权、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等。 2.税务行政处罚的管辖 税务行政处罚的管辖通常可以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3.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 (1)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的税收违法行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违法事实清楚,案情简单,无需进一步调查取证。二是有法律依据。三是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以下的罚款。 简易程序的内容,包括表明身份、调查、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处理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送达处罚决定书。(注意书上的顺序有误) (2)一般程序。一般程序的内容,包括立案、调查、拟定处理意见、制作处罚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当事人陈述和申辩、送达处罚决定书。 (3)听证程序。 税务机关在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如果当事人申请,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税务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注:个体工商户按公民对待) 4.在运用“一事不二罚”原则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重点,案例中的常客) “一事不二罚”中的处罚仅指罚款,税务机关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处罚,但可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中的其它处罚种类,如没收非法所得等,或者提请其它行政机关给予罚款以外的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行政复议法》 1.税务行政复议的特征 (1)审查对象是税收具体行政行为。(2)合法性审查和合理性审查相结合。(3)税务行政复议前置。(注意,合理性审查不适用于行政诉讼,复议前置原则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适用,只针对征税问题) 2.税务行政复议范围(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可以,可以这样简单理解,除了下的文件外,其它行为都行) 3.税务行政复议管辖(可以这样简单理解,复议机关是作出行为的上一级,但对省级税务还可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对总局向总局提出,案例中也容易出现) 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是指各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税务行政复议案件上的分工和权限,即申请人应当向哪一个行政复议机关提起申请,以及由哪一个行政复议机关来受理的制度。税务机关的类型不同,行政复议管辖的规定也不一样: (1)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税务总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3)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4)对税务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主管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5)对扣缴义务人作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向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作出的代征税款行为不服的,向委托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6)国税局(稽查局、税务所)与地税局(稽查局、税务所)、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调查的涉税案件,应当根据各自的法定职权,经协商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得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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