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1讲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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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1讲述

回顾1:简述清政府限制、扼杀资本主义经济因素的政策及影响。 1. 颁布“禁海令”,限制海上贸易的发展。 (1)出于政治和军事目的,先后颁布“禁海令”和“迁海令”,镇压沿海抗清力量。 (2)在《大清律例》上规定了三十多条条例,闭关锁国,对各种海上贸易行为实行严厉的打击。 (3)割断了中国与外部世界的联系,丧失了与外界交往、向西方学习的机会。 2.限制民间矿业的发展。 (1)清政府从政治和经济两方面考虑实行限制民间开矿的政策。 (2)清朝定例及《户部则例》等法律中对矿冶业规定了很多限制,为首开矿的要充军。 (3)对工商业的发展形成了极大限制。 3.压制私人商业的发展 (1)广设关卡,重征商税 (2)以严刑推行禁榷制度。 4.正是由于清政府推行一系列限制、扼杀资本主义经济因素的政策,使得在17、18世纪西方资本主义社会高速发展的同时,清朝统治下的中国政治、经济却依然因循着几千年来的传统,在原有的轨迹上徘徊。 回顾2:清朝会审制度的发展(06年考) (一)秋审: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因在每年秋天举行而得名。专门制定《秋审条款》。 (二)朝审:对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绞、斩监侯案件进行复审。 案件经过秋审或者朝审复审程序后,分四种情况处理: 1. 情实:罪情属实、罪名恰当者。 2. 缓决:案情虽属实,但危害性不大。 3. 可矜: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者可疑之处,可免于死刑,一般减为徒、流刑罚。 4. 留养承嗣:案情属实、罪名确当,但有亲老丁单情形,合乎留养条件者,按留养奏请皇帝裁决。 (三)热审: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进行重审的制度。 第十一章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 (公元1840——1911年) 本章导读: 公元1840—1911年间,帝国主义列强通过发动侵略战争和阴谋手段,强迫中国与之签订了一系列的不平等条约,攫取了在政治、经济、军事、司法等范围内广泛的特权。外国资本主义的侵入,严重破坏了中国自给自足的封建经济基础和国家主权的独立,使中国由封建社会一步步地演变成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鸦片战争后,清王朝虽然在形式上还保持着独立,但实际上已逐步演变为帝国主义控制下的地主和买办阶级专政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政权。 随着社会性质的变化和阶级关系的变动,自清初沿用下来的法律已不能满足政权统治的需要,为了在新的条件下继续维持日益衰败的专制统治,1901年以后,清政府在修改不平等条约、民族危机、民主革命等多重压力下,被迫进行内容广泛、意义重大的变法修律活动,直接导致了中国传统法制的转型。 本讲主要内容: 第十一章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 第一节 清末法制变革概况 第二节 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 清末法制变革概况 一、清末变法的社会背景 1.18世纪中叶开始,清朝的衰败与西方资本主义的崛起。 2.1840年鸦片战争与《中英南京条约》、《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其税则》、《虎门条约》等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的签订。 3.中国社会各阶层的反思。 外来侵略和以慈禧太后为首的清政府腐朽统治,导致了中国社会各阶层之间的矛盾日渐突出,出现了以推翻封建帝制、建立民主共和制度为宗旨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运动和以“排满兴汉”为口号的民族解放运动。 4.在内外压力下,当时的统治集团希望在保持政权统治的前提下,进行某种程度的法律改革,以期通过外交途径收回领事裁判权和压制国内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 第一节 清末法制变革概况 二、清末法律变革的指导思想 1.变法、修律的目的。 法律落后,刑罚残酷:列强在华领事裁判权的获取。 沈家本《奏请变通现行律例内重法数端折》:“折冲樽俎,模范列强” (折冲: 打退敌人的战车,指抵御敌人。樽俎: 青铜器。同尊、俎。古代盛酒肉的器皿。谓模仿西方法律制度,不用武力而在酒宴谈判中制敌取胜。) 2.主要指导思想: “折中世界大同各国之良规,兼采近世必威体育精装版之学说”,“我法之不善者当去之”,“参考古今,博稽中外”,“务期中外通行” 。 “不戾乎中国数千年相传之礼教民情”,坚持封建正统法律所坚持的“三纲五常”观念及其所体现的儒家纲常伦理等级制度。 第一节 清末法制变革概况 三、清末变法的经过 1.练“新军”,停止武科科举考试。 2.设商部,颁布了一系列工商业规章和奖励实业办法。 《钦定大清商法》、《商会章程》、《铁路简明章程》等 3.废科举、派留学、办新学。 4.改革官制,改设外务部。 5.五大臣出访考察宪政,“预备立宪” 。 载泽《奏请宣布立宪密折》:实行君主立宪政体有“三大利”,即“皇位永固”、“外患渐轻”、“内乱可弭”。 6.设立修订法律馆,“参酌外国法律,改订律例”。 修律大臣:沈家本 《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民律草案》、《大清新刑律》、《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等。 第二节 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内容 一、清末的“预备立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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