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讲国家赔偿(行政赔偿)讲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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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讲国家赔偿(行政赔偿)讲述

第十章 国家赔偿与补偿 第一节 国家赔偿概述 一、国家赔偿责任 1、概念及其理解: (1)责任主体是国家; (2)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承担责任; (3)对前述行使职权的行为承担责任; (4)对违法行为承担责任;这次修改,删去了“违法行使职权”的前提,实行客观归责。 2、国家赔偿的特征 (1)国家承担责任,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2)赔偿范围有限:只赔直接的;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规定,致人精神损害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3)赔偿方式和标准法定化; (4)赔偿程序多样化; 二、国家赔偿法 1、概念: 2、渊源: 宪法第41条 1994年《国家赔偿法》(2010年4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12月1日实施) 民法通则121条 行政诉讼法第八章 法国1873年布朗戈案 相关司法解释 3、性质: 公法亦或私法?折中说?国家法说? 4、作用 常被戏称为“国家不赔法” 三、国家赔偿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1、历史阶段: 全面否定——相对肯定——全面肯定 2、理论根据: 拟人化理论或公平负担理论? 3、国外介绍: (1)法国; (2)德国; (3)美国; (4)英国; (5)日本; 4、我国介绍(了解) 第二节 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 一、构成要件之一:主体要件 1、含义 指国家对哪些主体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2、行政赔偿的主体 (1)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二、构成要件之二:行为要件 (一)含义 指国家对侵权主体实施的何种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二)具体表现:职务行为 结果规则:错捕;错判;公民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除非赔偿义务机关能够证明自己与此事无关 (三)职务行为归责原则 这次修改,删去了“违法行使职权”的前提,规定“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 1、违法归责:违反法律规范,违反法律原则,行为明显不当,未尽合理注意 2、结果规则:错捕;错判;公民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除非赔偿义务机关能够证明自己与此事无关 。 外表形式理论或客观标准说 (1)职权标准; (2)时空标准; (3)名义标准; (4)目的标准; 职务行为的分类(略) 三、构成要件之三:损害结果要件 (一)含义 (二)损害范围的限定性:造成合法的人身权、财产权损害 1、人身自由; 2、生命健康; 3、财产权; 4、造成名誉权、荣誉权损害; (三)损害对象的特定性 一个人能否成为损害赔偿的对象,关键在于行政机关所负的职责是否为了直接保护他的利益。 四、构成要件之四:因果关系 (一)含义 违反公职义务和权益遭到损害之间的关系。 (二)因果关系的排除: (1)受害人的过错; (2)不可抗力; (3)第三者的介入; 第三节 行政赔偿 一、行政赔偿概述 (一)概念及其理解: 1、责任主体是国家; 2、是对行政侵权行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 3、行政侵权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4、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侵权行为损害的赔偿; (二)行政赔偿的特征 1、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 (1)原因和依据不同; (2)范围和程度不同; (3)性质不同; 2、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 (1)原因和依据不同; (2)程序和归责原则不同; (3)主体和范围不同; 3、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 (1)侵权主体不同; (2)侵权行为时间不同; (3)追偿的条件不同; (4)程序不同; 二、行政赔偿范围(第3、4、5条) (一)概述: (二)侵犯人身权的行为(第3条)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6、第三十五条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7、不作为构成违法的,可以适用“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侵犯财产权的行为(第4条)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4、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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