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资质实际施工人借资质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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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资质实际施工人借资质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无资质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 案件要旨: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本案争议焦点:是否应当向方文亮支付工程款及利息。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方文亮与金土地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因作为实际施工人的方文亮系公民个人不具有拆迁资格,借用了金土地公司的拆迁资质进行施工而归于无效,但该工程已经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验收合格,因而工程款应当支付给实际施工人即本案原告方文亮。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因而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电话:186-0190-0636,邮箱:lawyernew@163.com)。 一、案件来源 河南省马村区人民法院(2011)马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焦民三终字第46号 本案例分析撰写过程中,作者为了凸显拟讨论的问题,对案例文字做了必要的删减。如需了解该案例全貌,请阅读该案例判决书原文。 二、基本案情 2009年5月3日,金土地公司与马村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签订了一份房屋拆除合同,工程地点马村区水采社区,造价68.5万元,工期2009年5月5日到2009年5月20日。2009年7月2日,原告方文亮与金土地公司补签了一份合作协议书,由原告方文亮组织实际施工马村区水采社区拆除工程。原告方文亮借用被告金土地公司的资质,以金土地公司的名义中标了马村区水采社区拆除工程,并实际组织施工。马村区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对工程进行了验收,并于2009年8月26日对金土地公司拨付了工程款68.5万元。方文亮于2009年7月2日向被告金土地公司交纳了2万元工程管理费。原告方文亮给被告金土地公司提供的(2008)豫地完电4005374号完税证系虚假的,致使金土地公司为此补交税款25100.70元并受到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其中伪造发票和完税证处罚4000元,长期未建账处罚5000元。现原告与金土地公司就68.5万元工程款的归属产生争议,形成诉讼。    三、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金土地公司与马村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签订的房屋拆除合同客观、真实、有效。方文亮与金土地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因作为实际施工人的方文亮系公民个人不具有拆迁资格,借用了金土地公司的拆迁资质进行施工,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使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但该工程已经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验收合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使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工程款应当支付给实际施工人即本案原告方文亮。   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沁阳市金土地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方文亮工程款655899.30元及利息(自2011年11月2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10480元,由被告沁阳市金土地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金土地公司上诉称,一、原判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1.本案争执的68.5万元工程款是我公司与马村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签订的《房屋拆除合同》应当工程款,公司雇佣劳务人员方文亮组织人员进行施工,2009年7月2日公司与方文亮补签的《合作协议书》时,方文亮明知该工程款归我公司所有,所以在《合作协议书》中未做约定,仅约定拆除的废旧物资归方文亮所有,抵其劳务报酬。原判认定《合作协议书》无效,判令工程款归方文亮是错误的,我公司与方文亮系雇佣关系。2.我公司委托方文亮作为代理人处理招标、投标有关事项,公司中标后,方文亮没有通知公司,偷偷进行施工,工程施工结束后,2009年6月25日左右,马村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通知我公司签订《房屋拆除合同》,进行工程验收。我公司不愿签合同,后拆迁办领导常恒光几次打电话对我公司进行胁迫,被逼无奈,我公司才于2009年7月2日在工程早已结束的情况下与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补签了《房屋拆除合同》,同日与方文亮签订了《合作协议书》。原判认定方文亮借用我公司资质,以我公司名义施工显然错误。3.一审庭审中,我公司承认该工程废旧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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