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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煤业集团重大安生产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晋城煤业集团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晋城煤业集团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为使集团公司安全管理由事故追查型向超前预
防型转变,由事故问责制向隐患问责制转变,进一步强化集团公司所
属各生产经营单位、机关各业务处室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的责任,消灭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杜绝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广大职工
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生产经营单
位、机关各业务处室。
第三条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定义和认定标准:本制度所称重大
安全生产隐患:是指在晋城煤业集团生产经营区域发生的可能导致人
身伤亡事故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潜在危险或灾害,主要表现
为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以及管理上的缺陷等。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标准为《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
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所列各款。
第四条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职责:
1、各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
告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
单位行政一把手是本单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的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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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者。
2、机关各业务处室对分管业务范围内各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安
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负业务监管责任。各业务处室监管职责划分按
《晋城煤业集团安全事故机关处室业务保安绩效考核暂行规定》执
行。
3、安监局对集团公司各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
治理工作负监督检查,汇总、上报和考核责任。
第五条 集团公司所属各生产经营单位、机关各业务处室必须严
格执行晋煤集安字〔2006〕83 文《晋城煤业集团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制度》。
第六条 凡查出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时,一律由安监局牵头依
据本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1、上级单位检查中查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2、集团公司及其业务处室组织的各类检查中查出的重大安全生
产隐患。
3、群众举报经查属实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第七条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责任追究程序:
1、安监局负责对查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认定。
2、查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处室,负责对查出的重大安全生产
隐患涉及单位或作业现场下达停产整顿通知书,并明确整顿内容和期
限。
3、由安监局牵头组织有关处室进行追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4、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单位要制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
的措施,并组织整改。
第八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责任追究:
1、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作业现场要停产整顿。
2、生产经营单位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制定整改措施、或
未按期整改完组织生产的;上级单位、安监局和业务处室在检查中查
出作业现场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未查出)时,责令
该单位停产整顿,并按《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3、对查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强令职
工违章冒险作业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4、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
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记过的处分。
5、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不力,未做到项目、措
施、资金、时间、负责人五定、五落实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
罚款1000 至2000 元。
6、生产经营单位没有按规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重大安全生产隐
患大检查活动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企业罚款1000 至2000 元。
7、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按规定登记建档或未向有关处室汇报的,
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企业罚款1000 元。
8、凡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顿单位的行政一把手
到集团公司早调度会上作检查。
9、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不力造成事故的,按《条例》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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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进行追究。
第九条 集团公司机关业务处室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责任追究:
1、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监管落实的,对分管业务
处室处以企业罚款1000 至2000 元。
2、上级单位、安监局在检查中查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分管
业务处室未查出时,对分管业务处室处以企业罚款1000 至2000 元。
3、对各生产经营上报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分管业务处室未及
时采取有效措施,或未督促整改的,对分管业务处室处以企业罚款
1000 至2000 元。
4、凡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的,对直接责任
人员处以企业罚款1000 元。
5、凡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不力造成事故的,按《条例》进行
责任追究,并按《晋城煤业集团安全事故机关处室业务保安绩效考核
暂行规定》对分管业务处室和安监局进行考核。
第十条 安监局负责本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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