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煤业集团重大安生产隐患责任追究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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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煤业集团重大安生产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晋城煤业集团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晋城煤业集团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为使集团公司安全管理由事故追查型向超前预 防型转变,由事故问责制向隐患问责制转变,进一步强化集团公司所 属各生产经营单位、机关各业务处室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的责任,消灭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杜绝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广大职工 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生产经营单 位、机关各业务处室。 第三条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定义和认定标准:本制度所称重大 安全生产隐患:是指在晋城煤业集团生产经营区域发生的可能导致人 身伤亡事故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潜在危险或灾害,主要表现 为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以及管理上的缺陷等。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标准为《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 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所列各款。 第四条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职责: 1、各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 告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 单位行政一把手是本单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的第一 - 4 - 责任者。 2、机关各业务处室对分管业务范围内各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安 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负业务监管责任。各业务处室监管职责划分按 《晋城煤业集团安全事故机关处室业务保安绩效考核暂行规定》执 行。 3、安监局对集团公司各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 治理工作负监督检查,汇总、上报和考核责任。 第五条 集团公司所属各生产经营单位、机关各业务处室必须严 格执行晋煤集安字〔2006〕83 文《晋城煤业集团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制度》。 第六条 凡查出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时,一律由安监局牵头依 据本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1、上级单位检查中查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2、集团公司及其业务处室组织的各类检查中查出的重大安全生 产隐患。 3、群众举报经查属实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第七条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责任追究程序: 1、安监局负责对查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认定。 2、查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处室,负责对查出的重大安全生产 隐患涉及单位或作业现场下达停产整顿通知书,并明确整顿内容和期 限。 3、由安监局牵头组织有关处室进行追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4、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单位要制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 的措施,并组织整改。 第八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责任追究: 1、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作业现场要停产整顿。 2、生产经营单位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制定整改措施、或 未按期整改完组织生产的;上级单位、安监局和业务处室在检查中查 出作业现场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未查出)时,责令 该单位停产整顿,并按《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3、对查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强令职 工违章冒险作业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4、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 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记过的处分。 5、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不力,未做到项目、措 施、资金、时间、负责人五定、五落实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 罚款1000 至2000 元。 6、生产经营单位没有按规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重大安全生产隐 患大检查活动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企业罚款1000 至2000 元。 7、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按规定登记建档或未向有关处室汇报的, 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企业罚款1000 元。 8、凡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顿单位的行政一把手 到集团公司早调度会上作检查。 9、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不力造成事故的,按《条例》的有关 - 6 - 规定进行追究。 第九条 集团公司机关业务处室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责任追究: 1、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监管落实的,对分管业务 处室处以企业罚款1000 至2000 元。 2、上级单位、安监局在检查中查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分管 业务处室未查出时,对分管业务处室处以企业罚款1000 至2000 元。 3、对各生产经营上报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分管业务处室未及 时采取有效措施,或未督促整改的,对分管业务处室处以企业罚款 1000 至2000 元。 4、凡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的,对直接责任 人员处以企业罚款1000 元。 5、凡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不力造成事故的,按《条例》进行 责任追究,并按《晋城煤业集团安全事故机关处室业务保安绩效考核 暂行规定》对分管业务处室和安监局进行考核。 第十条 安监局负责本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安监局。 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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