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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旧机动车价值评估讲述
第一节 旧机动车评估方法的选择 一、 评估方法的区别与联系 1、重置成本法与收益现值法 重置成本法侧重对车辆过去使用状况的分析,是基于对历史的分析,再加上对现时的比较后得出结论。 如有形损耗就是基于被评估车辆的已使用年限和使用强度等来确定的。 如果没有对被评估车辆的历史判断和记录,那么运用重置成本法评估车辆的价值是不可能的。 收益现值法的评估要素完全是基于对未来的分 析,不考虑被评估车辆过去的情况怎样,不把被 评估车辆已使用年限和使用程度作为评估基础。 收益现值法所考虑和侧重的是被评估对象未来能 给予投资者带来多少收益。 预期收益的测定,是收益现值法的基础。 预期收益越大,车辆的价值越大。 2.重置成本法与现行市价法 重置成本法也是一种比较方法,侧重于性能方面。 比如,评估一辆旧汽车时,首先考虑重新购置一台全新的车辆需花多少成本;再考虑旧汽车的陈旧状况和功能、技术情况。 现行市价法侧重于价格分析,十分强调市场化程度。如果市场很活跃,参照物很容易取得,那么运用现行市价法所取得的结论就会更可靠。 运用重置成本法时,也许只需有一个或几个类似的参照物即可。但是运用现行市价法时,必须有更多的市场数据。 3.收益现值法与现行市价法 现行市价法与收益现值法的结合。 现行市价法和收益现值法结合起来评估车辆的价值,是市场发达国家相当普遍的做法。 收益现值法中预期收益、折现率等的确定,都具有人的主观性。 这些参数在运用收益现值法评估车辆价值时必须明确,在市场发达的地方,解决的方式便是寻求参照物,通过选择参照物,进一步计量其收益折现率及预期收益,然后将这些参照物数据比较有效地运用到被评估车辆上,以确定车辆的价值。 把收益现值法和现行市价法结合起来使用,其目的在于降低评估过程中的人为因素,更好地反映客观实际,从而使车辆的评估更能体现市场观点。 4.清算价格法与现行市价法 清算价格法与现行市价法,都是基于现行市场价格确定车辆价格法的方法。 利用现行市价法确定的车辆价格,如果被购买者接受,而不被出售者接受,出售者有权拒绝交易。 利用清算价格法确定的清算价格,若不能被买方接受,清算价格就失去意义。 利用清算价格进行的评估,是站在购买方立场上的评估。 二、 评估方法的选用 1.重置成本法的适用范围 对在用车辆,可直接运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无须作较大的调整。 在我国汽车交易市场运用现行市价法和收益现值法的客观条件受到一定的制约,而清算价格法仅在特定的条件下才能使用。 2.收益现值法的适用范围 运用收益现值法进行汽车评估的前提: 被评估车辆具有独立的、能连续用货币计量的可预期收益。 如在车辆的交易中,人们购买的目的不在于车辆本身,而是车辆的获利能力时,可用收益现值法进行车辆价值的评估。 该方法较适于从事营运的车辆。 3.现行市价法的适用范围 现行市价法的市场前提和可比前提: 市场前提:现行市价法是借助于参照物的市场成交价或变现价运作的(该参照物与被评估车辆相同或相似)。 因此,一个发达活跃的车辆交易市场是现行市价法得以广泛运用的前提。 可比性前提:运用该方法评估车辆市场价值的合理性与公允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所选取的参照物的可比性如何。 可比性包括两方面内容: (1)被评估车辆与参照物之间在规格、型号、用途、性能、新旧程度等方面应具有可比性。 (2)参照物的交易情况(诸如交易目的、交易条件、交易数量、交易时间、交易结算方式等)与被评估车辆具有可比性。 对于车辆的买卖,以车辆作为投资参股、合作经营,均适用现行市价法。 第二节 旧机动车成新率的确定 一、使用年限法估算成新率 1.估算方法 根据旧机动车折旧方法不同,使用年限法估算旧机动车成新率有两种方法,即等速折旧法和加速折旧法。 1)等速折旧法 2)加速折旧法 加速折旧法又分为: 年份数求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 2.规定使用年限与已使用年限 1)规定使用年限 我国从1997年出台了《汽车报废标准》,后经多次修改,现阶段实行的标准为: 8年(常见的有出租车)、 15年【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越野车)】、 10年(其它汽车)。 2)已使用年限 已使用年限: 从新车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注册登记之日起至评估 基准日的年数。 在汽车评估实务中,通常将已使用年限和规定使用年 限按年数计算,不足一年部分按12分之几折算。 如3年9个月,前3年按年计算,后9个月按第四年折旧 的9/12计算。汽车评估实务中通常不计算不足1个月的天 数折旧。 通常,25万元以上的汽车采用年份数求和法较好, 25万元以下的汽车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较好。 3.计算实例 实例1 某家庭用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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