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税务登记代理实务讲述.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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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税务登记代理实务讲述

第三章 税务登记代理实务 第一节 企业税务登记代理实务 第二节 纳税事项税务登记代理实务 第一节 企业税务登记代理实务 一、税务登记 二、变更税务登记 三、停业、复业登记 四、注销税务登记 一、税务登记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多条法规进行修改,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税务登记代码改为“纳税人识别号”,共15位。纳税人识别号具有唯一性。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采取联合登记或分别登记的方式办理税务登记。有条件的城市,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可以按照“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理”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对同一纳税人发放同一份加盖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 一、税务登记 (一)税务登记管理规程 1.设立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注意: (1)时限——30日; (2)核发税务登记证、临时税务登记证的情况 纳税人类型 设立税务登记时限 税务登记证类型 ①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 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②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 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 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③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 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纳税人类型 设立税务登记时限 税务登记证类型 ④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⑤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⑥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 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提供的资料 ① 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② 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③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④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日办理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 3.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 4.税务登记证件的主要内容 (1)税务登记证件的内容 (2)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税务登记地 ——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机构所在地 (二)代理税务登记操作规范 1.代理税务登记申报 ——按法定期限即30日内申报登记,时间不能滞后。 2.代理填报《税务登记表》 ——《税务登记表》分三种类型,分别适用于单位纳税人、个 体经营、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注册税务师应根据企业的类型领取相应表格,填写完毕后 将登记表及有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审核。 3.代理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二、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注意改变住所或经营地点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一)变更税务登记管理规程 纳税人基本情况 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时限 需要提供的资料 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 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4)其他有关资料 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 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2)税务机关发放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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