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的国际法实施-强制执行到遵守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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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的国际法实施-强制执行到遵守管理

未来的国际法实施:从强制执行到遵守管理 摘 要:20世纪以前,国际法以强制执行为主要实施方式。因缺乏强制执行手段,国际法的法律属性因而受到广泛质疑。20世纪后半期以来,国际法在规范结构和实施机制上有了较大发展。在某些领域,国际法规范开始由消极性规定转向积极性规定,而国际法的实施机制也由传统的自愿遵守和强制执行转向报告监督、帮助激励等遵守机制建设上。国际立法正在经历由权利体系的立法到救济管理的立法转变的过程。 关 键 词:国际法实施;强制执行;遵守管理 20世纪后半期以来,国际法以及其他国际规范性文件急剧膨胀,国际法的结构也呈现出质的飞跃。然而这种变化并未受到国际法学者的关注。主流的国际法理论仍然以传统国家间的战争、军事、外交等为主要适用场景。经济、社会、人权等领域国际法规范和体制的发展,并未被置于一般国际法理论体系中加以研究。 一、国际法的实施:强制执行与非强制执行 执行是英美国际法学界关于国际法实施问题最常用的术语。[1](p13)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执行是“强迫遵守(法律等)的行为或程序”。[2]在国内法上,法的执行在狭义上通常指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不涉及法律适用活动。因此,普遍接受的观点似乎是,执行是由外在的力量(警察、军队、政府部门)来保证法律的实施。 国际法的执行在一般意义上指强制执行。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国际法被认为由于缺乏一般性的强制执行机制而不具有法律属性,或只是“弱法”。长期以来,国际法学者为了反驳这种观点,提出国际法具有强制执行力的主张,他们认为,自卫、反措施、集体制裁是强制执行的形式。这种观点是基于国际社会与国内社会的不同而提出的。国际社会不存在类似于国内社会的行政机构和警察系统,因而缺乏有组织的制裁机制,不存在一般性的执行,强制执行仅针对特别重大的违法事件,例如战争、恐怖主义等。然而,国际法具有强制执行力才能被实施的主张,只论证了问题的一个方面,而未能注意到国际法执行制度具有特殊性的另一方面。 首先,并非所有的国际法规则都需要以强制执行为后盾,这与国内法规则相同。虽然几乎所有的国内法规则都有强制力作为最终保障,但对于大多数的规则而言是不必要的。日常性的国际法规则一般都能得到国家的自愿遵守,因而强制执行措施在通常情形下是不需要采取的。 其次,二战以来,国际法的执行出现了新的趋势。在新兴的国际法领域,如国际贸易、国际环境法等,以国际组织和国内行政机构为执行主体的执行模式开始盛行,并有向其他一些国际法领域扩散的趋势。其特点是:该领域内的国际法规则通常较为详细地规定了国际义务或条约目标的实现方式,并规定由专门的机构予以执行。例如,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政策评审机制”规定,在贸易政策评审机构的组织下,定期对成员的贸易政策和实践及其对多边贸易体制功能所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再如,国际环境条约中的“报告机制”要求,缔约方应将履行公约而采取的措施以及履行效果等定期向条约全体成员或组织提供。这些执行模式是整个国际法履行机制的一部分。与传统的强制执行方式不同,新的执行方式将国际法的目标进行量化,不依赖于一次性地强制成员遵守,而是强调对条约履行的各个环节积极介入,对执行过程进行全盘管理,从履行的最初环节一直到最后遵守,随时对成员方可能发生的违反行为进行纠正。世界银行副总裁依布拉希姆·沙哈塔在分析国际环境条约的实施、执行和遵守时指出,这种执行方式是一种“组织程度较低的执行方式”。① 然而,长期以来,国际法在这一层面的执行并未引起学者的重视。但事实上,很多国际法学者都认为执行一词具有两种含义:强制措施和非强制措施。②出于对战争的恐惧和对和平的向往,强制执行在战争时期以及冷战时期受到学者的广泛关注。而在和平与合作时期,非强制性执行措施在管制性的条约履行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确切地说,这种执行方式更类似于一种组织或管理方式。它是强制执行的替代。有学者称之为“软执行”。[3]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执行问题对于国际法的存在和发展至关重要。传统国际法的关注在于国际法的强制执行,现代国际法则侧重于研究国际法的非强制性执行措施。非强制性执行措施将重点放在国家的自愿遵守上,因此,在某种程度上,非强制执行措施的发展也是遵守机制的发展。 二、非强制执行的规范性条件:从消极性义务到积极性义务 国际法规范与其功能的实现紧密相关。国际法的功能是调整国际关系。从国际法的性质和功能可以看出,国际法既是“规范秩序”,也是“社会组织的要素”,且两者相互依存。国际法作为规范秩序的产生是由于履行特定职能的需要;而能否实际履行则依赖于规范质量的提高。简言之,国际法律秩序能否实现其目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规范的质量。没有高质量的法律规范,国际法的功能发挥将受影响。[4] 国际法作为法律的分支,其规范具有一般法律规范的特点。国际法规范依其义务性质的不同,也可以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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