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银行柜面通系统务处理办法1.0.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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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银行柜面通系统务处理办法1.0.3

杭州银行柜面通系统业务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跨行柜面通系统的业务处理,确保柜面通系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同时充分发挥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银行)网点功能,增加业务品种,为广大客户服务,依据《支付结算管理办法》、《储蓄管理条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杭州银行柜面通业务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杭州银行柜面通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根据章程和业务需要制定、调整、修改跨行柜面通系统(以下简称柜面通系统)的业务范围和处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柜面通,是指成员银行之间相互代理业务,接受他行及客户的业务委托的业务处理模式。 柜面通系统是处理柜面通业务,实现资金划转的电子支付系统。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柜面通系统成员银行和系统运行中心。 柜面通系统建立支付信息交换平台和资金清算中心,连接银行的业务核算系统。 柜面通系统的构成者有:成员银行、通汇行、总中心。 (一)成员银行,指参加柜面通系统的银行管辖机构,其业务核算系统与总中心连接。 (二)通汇行,指参加柜面通系统的成员银行机构网点,受理、发起和接收柜面通业务。 (三)总中心,即柜面通系统运行中心。负责柜面通系统的运行管理、信息交换、资金清算。 支付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或由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具有同等的支付效力。 支付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电子信息产生支付效力,纸凭证失去支付效力;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纸凭证产生支付效力,电子信息失去支付效力。 柜面通系统运行时间为每日9:00-16:00(含节假日),16:00以后不再办理柜面通业务。节假日期间是否开办柜面通业务,由各成员银行自行决定。理事会根据管理需要可以调整运行工作日及运行时间。 成员银行和柜面通系统接受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对系统的运行及其柜面通业务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十条 柜面通系统办理人民币存、取款和支付结算业务。柜面通系统可办理下列业务: (一)通存、通兑业务; (二)转账业务; (三)撤销业务; (四)查询业务。 根据业务需要,理事会可以增加柜面通业务种类。 第十一条 柜面通系统的所有交易可以凭活期存折、银行卡、结算存折等卡折工具和以及密码在通汇行发起交易。 第十二条 成员银行及其通汇行必须受理他行客户发起的业务委托。 对于转账业务,收、付款人必须有一方为本行客户。 第十三条 除办理通存业务的客户和转账业务的收款人外,客户发起交易支付业务时,应在通汇行柜面输入密码。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通汇行均视为存款人本人所为。 第十四条 支付信息只有经过开户银行确认后才产生支付效力。所有的支付信息发送、接收均应按规定的要求通过计算机编、核密押。 第十五条 发起通存、通兑、转账业务交易时,系统应自动到其开户银行查询账户属性,余额是否足够,无误后发起正式交易。若有误,告知出错原因。 第十六条 柜面通系统实行联机实时处理方式。 第十七条 对于扣款不成功、超时操作或无响应、系统故障不能受理交易业务、客户在其开户银行账户信息确认有误等情形,系统将提示交易失败。 第十八条 柜面通系统的交易支付,在交易成功时,由通汇行即时记录存款账户。 对于成功的交易支付业务,在通汇行即时打印交易凭条。 第十九条 柜面通系统对通汇行发起的每笔交易支付业务采取逐笔对账处理方式,总中心未收到业务发起银行对账信息的,先悬账,查清原因后处理。当日未处理的悬账,不纳入当日清算。 第二十条 柜面通系统的清算差额,由总中心轧计,并由总中心提交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进行资金清算。 节假日的轧差资金纳入节假日后首个工作日的第一场票据交换进行清算;期间垫付的差额资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准备金存款利率按季结计利息。 第二十一条 成员银行、总中心应妥善保存柜面通系统的交易支付信息。 第二十二条 柜面通系统不提供跨行开、销户业务,也不提供跨行存折的打印业务,存折打印必须到开户银行办理。 第二十三条 柜面通系统参与各方对各自处理和发送业务信息和数据的真实性、正确性负责。 第三章 交易支付业务 第一节 通存、通兑业务 第二十四条 通存、通兑业务,指客户凭活期存折、银行卡、结算存折等在柜面通系统的通汇行存入、兑付(支取)现金的业务。 第二十五条 通存、通兑业务的业务参与方为:代理银行、开户银行和客户 代理银行,是指受理他行客户业务委托的通汇行。 开户银行,是指存款人的开户银行。 客户,是申请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的个人。 第二十六条 通存业务,代理银行应在收妥现金后,将款项划入客户指定的存款账户。 柜面通系统允许无卡/折发起通存业务。 代理银行受理业务,输入存款金额,无卡/折的,还应输入客户卡号或账号、开户银行,并经系统确认无误后,与代理银行等信息生成完整的交易信息后,发起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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