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法院在欧盟国际法中的作用1 - 副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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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法院在欧盟国际法中的作用1 - 副本

欧洲法院在欧盟国际私法中的作用 一、欧洲法院的产生与发展 二、欧洲法院不同时期在欧盟国际私法中的作用 (一)欧共体时期;(二)、《欧盟条约》;(三) 《阿姆斯特丹条约》;(四) 《尼斯条约》。 洲法院在不同领域对国际私法中的作用 主体领域:自然人民商事地位,法人的认可制度,合同领域,侵权领域,破产领域,诉讼领域 展望 第一章 欧洲法院 欧洲法院历史 一 欧洲一体化的历史 统一欧洲的梦想可以追溯到古代,但欧洲统一的实现,直到二战结束,真正意义上的欧洲一体化进程才逐步开始。欧洲一体化的进程首先在西欧实施,东欧一直到80年代末才开始参与一体化的进程。 1948年西欧利用美国的财政支持—“马歇尔计划”,成立了欧洲经济合作组织(the Organization for European Economic Cooperation),并于1949年8月成立了欧洲理事会(the Council of Europe)。两机构在恢复欧洲经济方面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没有将欧洲一体化纳入其目标之中。 (一)欧洲煤钢共同体(the European Coal and Steel Community, 简称ECSC) 1950年5月伯特·舒曼提出法国和德国的煤——钢工业联合的计划,并邀请其他国家参加。当时,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六国首先共同向欧洲统一迈出了第一步。1951年上述六国在巴黎签订了《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简称《巴黎条约》,该条约1952年7月25日生效),正式成立了欧洲煤钢共同体(the European Coal and Steel Community, 简称ECSC)。欧洲煤钢共同体的成立是欧洲一体化发展的第一个里程碑。 (二)《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简称为《罗马条约》) 1957年欧洲煤钢共同体六个成员国在罗马签订了《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简称为《罗马条约》),1958年1月1日完成了两个条约的批准程序并开始生效,与《巴黎条约》一样,两个条约建立了具有独立于成员国政府的权力的自治机构——欧洲经济共同体(The 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 简称EEC)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the European Atomic Energy Community, 简称Euratom)。从此,三个共同体同时存在。 1967年为了使共同体机构管理合理化而签订的《关于欧洲共同体(复数)的某些共同机构公约》和《建立欧洲共同体(复数)的惟一理事会和惟一委员会条约》(简称《合并条约》)生效,三个共同体的内部机构合并,形成统一的委员会、议会、理事会和法院。1986年2月7日签署并于1987年7月1日生效的《单一欧洲法令》,明确了建立单一市场的目标,推进了欧洲联盟的进程。 (三)《欧洲联盟条约》(又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1992年2月欧共体成员国全权代表在马斯特里赫特签署了《欧洲联盟条约》(又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简称《欧盟条约》和《马约》),该条约于1993年1月1日生效,并建立了欧洲联盟(the European Union,简称EU,以下简称欧盟)。1997年10月在阿姆斯特丹签署了《修改欧洲联盟条约、建立欧洲共同体(复数)的条约和某些相关法令的阿姆斯特丹条约》(简称《阿姆斯特丹条约》),加强了欧盟在政治司法领域的合作。2000年的《尼斯条约》是目前欧盟必威体育精装版达成的,主要是关于欧盟内部机制改革并推行了“强化合作”原则,以适应欧盟成员国的扩大和推动欧盟的政治一体化发展的需要。 欧共体最初的成就使得西欧国家意识到欧共体是可以依靠的力量,排除在欧共体之外则会丧失应得的利益,西欧各国纷纷申请加入。英国、丹麦、爱尔兰于1973年1月1日正式加入欧共体,希腊于1981年加入,葡萄牙和西班牙于1986年加入,1995年1月1日奥地利、芬兰、瑞典成为欧共体的成员,至此,欧共体/欧盟共有15个成员国。随着欧盟的发展,东欧各国提出了回归欧洲的主张,纷纷申请加入欧盟。随着欧盟成员国的不断增加,欧盟所涉领域从西欧向东欧扩展,欧盟的一体化将逐步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欧洲一体化。 二、欧洲法院的历史 1952年欧洲煤钢共同体成立,就建立了煤钢共同体法院,依据《欧洲煤钢共同体法院规约》,由该法院行使共同体内的司法权力。随后在1957年的《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中分别设立了欧洲经济共同体法院和欧洲原子能联营法院,并在布鲁塞尔分别起草了各法院规约议定书。三个法院独立存在,分别行使各自的管辖权。1967年签订的《关于欧洲共同体某些共同机构公约》生效后,建立了单一的欧洲法院,服务于三个共同体,即三个共同体拥有一个共同的法院。 此后欧共体/欧盟条约中对欧洲法院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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