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五版魏振瀛主(总论复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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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五版魏振瀛主(总论复习)

名词解释: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典:是按照一定体系将各种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编纂在一起的民事基本规范 民法的效力:又称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对民法发生效力的范围。 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是贯穿于民事法律规范整体的基本准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 平等原则 :是指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自愿原则: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事实: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 民事法律事实构成: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事实的总和 民事权利:民事主体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 民事义务:法律规定的或者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的法律约束手段(力) 民事责任: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自然人:基于自然规律出生而享有法律人格的人,是相对于作为法律上的人格的法人的称谓。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监护: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宣告失踪: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二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四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法人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或资格。 法人机关:是指根据法律章程或者条例的规定,于法人成立时产生,不需要特别委托授权就能够以法人的名义对内负责法人的生产经营或者业务管理,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各人 法人的分支机构:根据法人的意志在法人总部之外依法设立的法人分部,其活动范围限于法人的活动范围之内。 法人的成立:法人取得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事实。 法人的变更:法人在存续期内,法人组织上的分立、合并以及在活动宗旨、业务范围上的变化 法人的终止:法人上市民事主体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消灭的法律事实。 非法人组织:又称非法人团体,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合伙:合伙是二个以上的人共同出资,经营共同事业的非法人团体。 普通合伙:指有两个以上人根据协议,互约出资,经营共同事业,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社会组织。(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 有限合伙:由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和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民事法律关系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物:存在于人身之外、能满足权利主体的利益需要,并能为权利主体所支配和利用的物质实体。 限制流通物 :是指法律对其流转给与一定程度的限制或者禁止自由流转 的物 特定物 :自身具有独立的特征,或者被权利人制定而特定花,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 动产:在性质上能够移动并且不至于损害其价值的物; 不动产:在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将损害物的价值的物。 民事法律行为: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能够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意思表示: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行为(法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错误:是指表意人为表意时,因认识不正确或欠缺认识,以至内心的真实意思与外部的表现行为不一致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在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的条件,并把该条件的成就与不成就作为确定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的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中指明一定期限,把期限的届至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终止的根据。 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自始、当然、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确定无效) 欺诈 :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而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胁迫: 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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