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师范大学普通全制本科生提前与推迟毕业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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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师范大学普通全制本科生提前与推迟毕业管理办法

河南师范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提前与推迟毕业管理办法 (试 行) 根据《河南师范大学关于改进和完善学分制的实施意见(试行)》(校字[2004]311号)精神,为了加强教学管理,就我校全日制本科生提前与推迟毕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提前毕业 第一条 学生提前修满主修专业毕业规定学分,同时符合学校规定的学生毕业的有关要求,可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的学生在校修读的时间不得少于3年。 第二条 学生申请提前毕业,前3个学期至少应修满主修专业毕业总学分的50%,已修全部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3.5以上(含3.5,下同)。 第三条 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应在第二学年的第二学期4月15日至30日之间,填写《河南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生提前毕业申请表》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院(系)审查学业完成情况并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同意,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四条 对于获准提前毕业的学生,其所在院(系)应妥善安排他们的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以保证学生能如期毕业。 第二章 推迟毕业 第五条 修业年限已满4年,但未能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规定学分的学生,可以申请推迟毕业。 第六条 申请推迟毕业的学生,应在学制规定的毕业年度的4月15日至30日之间填写《河南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生推迟毕业申请表》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院(系)审查同意,经教务处审核同意报学校研究批准后,准予推迟毕业。但修业年限最多不得超过7年(含休学时间)。 第七条 因重修课程太多无法随原年级继续学习或受到学业警示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办理学籍变更手续,可以编入下一年级学习,并随下一年级毕业。 第八条 推迟毕业的学生保留学籍,但应根据延长修业期限内学生的应修课程情况,由所在院(系)编入适当的年级学习和参加集体活动等。各院(系)要加强对延长修业年限学生的管理。 第三章 其他规定 第九条 凡被批准提前或推迟毕业的学生,其学籍列入学生计划毕业年度的毕业生名单中。 第十条 提前或推迟毕业的学生,在申请毕业的学年度内完成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学习,修满学分,达到毕业要求者,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发给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 获准提前毕业的学生,届时未学完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课程,未修满学分者,允许延长修业年限继续修读;获准推迟毕业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仍未学完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课程,未修满学分者,按永久性结业或肆业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申请延长修业年限而未申请的,按永久性结业或肆业处理。 第十三条 在校修读4年以上者,其继续修读期间,学校负责安排住宿,但需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缴纳住宿费。 第十四条 在校4年以上者,其继续修读期间,不参加各种奖学金的评比活动,其他待遇(如学籍管理、借阅图书、医疗、伙食)与修读年限在4年以内的学生相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2005级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开始试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二: 河南师范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提前毕业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学号 所在 院(系) 入学时间 年 月 主修专业 已修学分 累计 平均绩点 申请日期 申请毕业时间 年 月 申 请 理 由 学生签字: 年 月 日 导 师 意 见 导师签字: 年 月 日 院 系 意 见 主管教学领导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教 务 处 意 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注:1、院系意见中须有对学生学习信息真实性的审核意见。 2、此表一式三份,学生、学生所在院系和教务处各存一份。 附件三: 河南师范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推迟毕业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学号 所在 院(系) 入学时间 年 月 主修专业 已修学分 累计 平均绩点 申请日期 申请毕业时间 年 月 申 请 理 由 学生签字: 年 月 日 导 师 意 见 导师签字: 年 月 日 院 系 意 见 主管教学领导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教 务 处 意 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注:1、院系意见中须有对学生学习信息真实性的审核意见。 2、此表一式三份,学生、学生所在院系和教务处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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