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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管道保护面临的人侵权法律风险
油气管道保护面临的他人侵权法律风险
近年来,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建设不断加快,油气管道面临的不安全因素增多。一些不法分子为侵占石油财产,实施打孔盗油等违法犯罪行直接危害到管道运行安全;一些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违法挖掘、破坏管道的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由于管道的规划建设与城乡发展统筹协调不够,许多远离城乡居住区的管道现在被各类建筑物占压,不仅影响到油气管道的日常维护,而且增大了管道被破坏的风险,一旦发生漏油、漏气,极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甚至引起爆炸等安全事故,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
一、油气管道被占压、破坏
(一)防控重点
作为油气管道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油田必须以保障公共安全为己任,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以下情形的发生:
①不法分子实施打孔盗油行为。
②他人对油气管道的违规占压或施工破坏。
(二)法律风险
出现上述情形不仅会导致油气管道泄漏给国家造成财产损失,影响油气生产的正常运行,甚至还可能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危害到公共安全;如果油气污染给第三方造成损失,我方还有可能因被受害人要求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三)防范措施
生产单位
①建立、健全油气生产设施巡护制度,配备专门人员对油气生产设施进行日常巡护,加大人防、物防和技防,配合公安机关严厉打击打孔盗油等违法犯罪行为,多措并举加强油区治安的综合治理。
②发现存在违法占压油气管道等危害油气生产设施安全的情形或者隐患,及时上报综治部门协调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制止。
③因第三方破坏造成环境污染事故和安全生产事故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全力组织抢救,控制事故扩大和蔓延,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注意收集证据,在法律部门指导下做好诉讼应对。
法律部门
①因油气生产设施遭破坏,发生突发事件给他人造成损害而引发纠纷的,指导生产单位做好证据的固化和留存,并尽量与受害人协商解决。在承担垫付赔偿责任后,通过法律途径向违法行为实施人追偿。
②在第三方违法行为给我方造成损害的情况下,指导生产单位以诉讼等方式追究该第三方法律责任。
综治部门
①建立完善油区治安长效治理机制,加强企业护卫队伍建设,强化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协调,加大对打孔盗油等破坏油田生产设施行为的打击力度,定期开展油区治安重点整治,构筑“公安民警面上打,护卫队员线上巡,广大员工点上守,当地群众提线索”的四位一体联防网络体系。
③指导和帮助油气生产单位及时制止非法占压油气管道行为,并切实做好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定期开展油气管道占压的集中整治工作。
(四)法律法规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 管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门人员对管道线路进行日常巡护。管道巡护人员发现危害管道安全的情形或者隐患,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和报告。
第二十五条 管道企业发现管道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排除。对管道存在的外部安全隐患,管道企业自身排除确有困难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协调排除或者报请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排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八条 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
(二)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
(三)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
(四)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
(五)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
第三十条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一)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
(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
(三)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十条 管道泄漏的石油和因管道抢修排放的石油造成环境污染的,管道企业应当及时治理。因第三人的行为致使管道泄漏造成环境污染的,管道企业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治理费用。
第五十一条 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或者盗窃、哄抢管道输送、泄漏、排放的石油、天然气,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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