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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知名商标认定件具体标准
附件1
泉州市知名商标认定条件具体标准
为公开、公平、公正地认定泉州市知名商标,根据《泉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申请人资格
1、申请人必须是在泉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住所、营业场所在本市的自然人,且系申请认定知名商标的所有人或经商标所有人授权申请的商标被许可人(包括独占许可被许可人、排他许可被许可人、加盟店)。
2、申请认定知名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应在申请人或其依法许可使用人的核准经营范围内。
3、因转制或其他原因,商标正在办理转让或注册人名义变更手续的,应当在办理结束后由商标所有人凭转让或变更证明提出申请。
二、商标注册、使用期限
1、申请认定市知名商标的商标已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并连续使用满三年(含注册前的使用),并继续有效,无权属争议。
2、知名度较高的产品、注册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期满一年的,可以提出申请。
3、知名度较高的受让商标,连续使用两年以上且受让期满一年的,可以提出申请。
三、相关公众对商标知晓程度
申请人注重商标及其商品或服务的宣传,自申报时起前两年广告宣传费用的投入占销售收入的0.5%以上;以专卖店方式为主要销售渠道的商标、符合《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商标,可适当降低比例。
四、商标所指商品的销售区域及有关经济指标
1、商标所指商品的销售区域应覆盖全市80%县(市、区),或遍布全省50%以上的地市,或辐射不少于两个以上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
2、自申报时起前两年,商标所指商品(服务)的销售额/营业收入、利润、税收、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发展状况良好,企业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商标所指商品的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产品、“老字号”产品、手工制作产品、低值产品、服务业可根据当年申报情况作适当调整;农产品初级加工产品商标年销售收入放宽为300万元以上;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的、或专卖店数量在12家(专柜数量在24个)以上的、或固有显著性较强的商标,年销售额可放宽为800万元。
3、以生产出口商品为主的企业,其商品使用自己商标的出口额应占企业总出口额的50%以上。
4、近三年内曾三次以上被侵权、假冒、仿冒、抢注的商标(须提供有关主管机关予以保护的法律文书),可不受广告投入、销售区域、经济指标等方面的数额限制。
五、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的质量
1、商标所指商品的生产销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属国家限制生产或淘汰的商品;商标所指的服务属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经营的服务项目。
2、商标所指商品的生产或商标所指服务的提供者,应加强质量管理,建立完善有效的质量(服务)管理体系,保证商品(服务)的质量,自申报时起前两年无较大质量事故。
六、商标管理、使用和自我保护
1、设有商标管理机构,配备商标管理人员,并能掌握有关商标的基本常识和法律法规知识。
2、具有完备的商标使用、印制、管理、档案等项制度。
3、商标使用规范,自申报时起近二年内未发生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4、认真执行《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积极、主动地保护自己的商标专用权。企业商标专用权曾受到侵害的,须提供有关主管机关予以保护的法律文书。
七、不予认定的情形
申请认定知名商标自申报时起近二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
1、非不可抗力,年销售额、利润、税收等主要经济指标连续两年呈下降状态,且幅度在30%以上的; 2、生产经营国家强制管理产品,未获得相应批准证书的;
3、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行为的;
4、质量抽查被判为不合格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有国内外重大索赔事件的;
5、没有按法定要求实行“三包”,售后服务差,消费者或用户投诉比较多、投诉率较高的;
6、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环境污染、劳资纠纷、食品安全、消费纠纷、企业诚信(照章纳税等)等其他方面的严重违法行为,申请人负有责任,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申请人正在接受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对涉嫌重大违法行为的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暂不予受理认定。
九、本标准由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2
泉州市知名商标认定申报提交材料具体要求
根据《泉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及《泉州市知名商标认定条件具体标准》等规定,现就泉州市知名商标认定申报提交材料作如下要求:
一、申请人资格证明材料
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及其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文件;未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应另行提交与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申请人是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当提交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文件。
申请人为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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