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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人权宣言的缺陷其与美国权利法案的比较
一、法国与美国,两份人权文献的外在差别
1789年,一个幽灵,人权的幽灵,在法兰西和美利坚徘徊。这一年的八、九月间,有两份对人类世界影响深远的人权法案相继问世,它们是法国《人权宣言》和美国《权利法案》。在人权领域,在宪法与宪政领域,这两份不朽的文献,乃是经典中的经典。 从某种意义上说,《人权宣言》和《权利法案》是相似的。它们具有相似的时代背景和相近的思想渊源,都起源于重建国家、重组政府的政治需要,都从洛克、卢梭、孟德斯鸠、穆勒等欧洲先哲的思想中汲取了丰富的营养。而且,这两份文件也是在两场革命的相互影响与相互支持的大背景之下制作完成的。 想当年,被革命者视为“暴君”的法国路易十六政府曾经慷慨支援美国革命,不惜为此欠下了巨额国债并陷入不可自拔的政治困境。一个后来被送上了断头台的“暴君”,竟然倾心支持一场以自由、平等为目标的外国革命,如果说没有价值观念的认同而仅仅是出于对宿敌英国的嫉恨,这似乎难以解释得通;美国的《独立宣言》,宾夕法尼亚、弗吉尼亚、马萨诸塞的人权法案为法国《人权宣言》提供了不可多得的借鉴:宾夕法尼亚宪法的起草者富兰克林曾经被革命前的法国人奉若神明,他的一院制议会模式深受许多法国人的推崇和喜爱;[注:富兰克林曾这样描述两院制的弊端,他说:两院制就象两匹马从不同的方向拉同一辆车,其结果不是破裂,就是倾覆。但与罗伯斯庇尔等法国革命领袖不同,明智的富兰克林从不认为自己的观点代表了真理,相反,他说,当听到反对意见时,他总是首先怀疑自己又犯了错误。《独立宣言》的起草者杰斐逊在法国革命初期刚好身处现场,他为法国政局的变化欢呼雀跃,为革命者出谋划策,并亲自为拉法耶特提供过人权宣言的建议文本;法国的拉法耶特侯爵则是两个国家的革命元勋,既是美国家喻户晓的开国将领,也是法国革命最著名的早期领袖,他比他的义父华盛顿将军更加热衷于人权理念——既批评过美国宪法没有权利法案,更对法国《人权宣言》积极建言并提交了自己起草的宣言文本;[注:国民议会却没有采纳拉法耶特、西哀耶士、穆尼埃等著名人物起草的文本,最终选择了一位无名之辈所提交的草案。阿克顿勋爵对此不无嘲讽地说,《人权宣言》“并不是卓越心智的产物,没有打上狮爪的标记”。美国革命最激进的煽动家潘恩在雅各宾专政前的法国曾经广受欢迎,他被法国多个选区选举为国会议员,亲自参与了法国的制宪活动。 然而,尽管有如此频繁、如此密切的相互渗透,两场革命却呈现出完全不同的面貌。差之毫厘,失之千里,法国《人权宣言》与美国《权利法案》从形式到内容、从观念到实践都有很多的不同之处:它们体现了两国立宪精英大不相同的政治理想和价值偏好,以及基于本国现状的特殊的担忧。让我们先来看看二者外在的差别: 1、与革命的关系:《人权宣言》诞生于法国大革命初期,在起义民众攻陷巴士底狱一个月后就正式颁布了。宣言确立了法国革命的原则和目标,并试图为欧洲、为全人类指明前进的方向。它是颠覆旧制度、建立新社会的政治动员令,预示着一个相当漫长的“非常时期”即将来临:王权、等级特权、宗教权威乃至一切既有的权威都将被削弱以至毁灭,财富易主,尊卑易位,一场天翻地覆的革命运动已然发动,“万里长征只是迈出了一小步”(毛泽东语)。在《人权宣言》之后,还有更复杂、更艰难、更激烈、更残酷的事情将会发生。 而《权利法案》的政治作用迥然不同。它诞生于美国革命的末期,在独立战争胜利多年之后才有。《权利法案》宣告了革命目标的实现、建国任务的完成与“非常时期”的终结:独立战争大功告成,一个合众而成的新国家、新政体、新政府的宪政框架已经初步确立,历经动荡的社会将要恢复秩序与和平,因此,时空已经转换,革命必须结束。 以此而论,《人权宣言》开启了长期动荡之门,它是法国革命的发动机和加速器;而《权利法案》则终结了动荡时期,它是美国革命的休止符和总结语。[注:即使是杰斐逊这样的美国激进民主主义者也认为,在国王接受了《人权宣言》之后,法国人已经得到了他们通过一场革命所能得到的大部分东西,多余的暴力已经不再必要。然而,大多数的法国革命者却更乐于“痛打落水狗”,他们既不情愿终止这场革命,甚至也不知道如何终止它。 2、与宪法的关系:是先制定一部人权宣言,还是先制定一部宪法?在这个问题上,法国和美国的选择截然相反。法国的革命领袖和国民议会认为,《人权宣言》是宪法的精髓和灵魂,必须首先确立保障公民权利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大原则,这是立宪的基础和前提,没有它,宪法将无从成立。换言之,宪法只能在《人权宣言》的崇高原则指导之下才有可能完成,立宪必须排到下一步。而且,他们还相信,只要权利的总体原则一旦确定,制定一部好宪法将会水到渠成,因为在他们看来,具体而微地规范政府的权力、设计政府的结构、组织政府的运作,只不过是一些技术性、枝节性、事务性的细节,其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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