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一班法理学初阶习资料 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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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一班法理学初阶习资料 2

法学一班法理学初阶复习资料 法律名词解释 1、法理学:是研究法和法律的一般原理、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的法学分支学科。 2、法学:是研究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的学问或理论知识体系,是一门关于社会生活的规范科学。 3、法学体系:是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它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的划分或法学学科的分类 4、法律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题可以自主决定做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包括自由权、请求权、诉权。分为基本权利和普通权利,绝对权利和相对权利。 5、法律义务: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规 定人们应当做出和不得做出某种行为的界限。有限制义务、被请求义务、被诉义务。分类基本义务和普通义务;绝对义务和相对义务。 6、法律规则:是对一定的实施状态赋予明确的法律意义,并确定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具有独立性、可预测性、一般性的特点。由假定、行为模式、法律后果构成。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准用性规则;控制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7、法律原则:是指能作为规则的来源或基础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或准则。具有不确定性、衡平性、强行性。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8、法律渊源:是指效力渊源,一般地说,制定法是现代国家主要的法律渊源,即不同国家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在中国的正式、法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性法规(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八种。另外还有习惯、判例、政策三类非正式法律渊源。 9、法的分类:是指从不同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将法律规范分为若干不同的种类。一般分类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法;根本法和普通法;一般法和特别法‘实体法和程序法;成文法和不成文法。特殊分类包括:公法和私法;普通法和衡平法;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 10、法的效力:广义的法的效力泛指法的约束力和强制力。狭义的法的效力,则指由国家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包括法的效力层次和法的效力范围。 11、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合法性、意志性、权利和义务指向性。可分类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纵向法律关系和横向法律关系;单务法律关系、双务法律关系和多务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 12、法律事实:是指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前提条件。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包括法律事件、法律行为。 13、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也即未履行合同义务或法定义务,或仅因法律规定而应承受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分为侵权行为、违约行为、法律规定。具有法律依据性、国家强制性的特点。由主体、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五个方面构成。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国家赔偿责任与违宪责任;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职务责任和个人责任;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 14、立法原则:亦称立法基本原则,是指在立法活动中所要遵循的主要准则。包括民主性原则、科学性原则、统一性原则、适时性原则。 15、立法程序:是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及其组成人员在制定、补充、修改、认可或废止法律或其他具有法的性质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中所必须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我国的立法的程序: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表决和通过、法律案的公布。 16、法的实施:是指通过执法、司法和守法等途径,把法律规范具体运用于社会生活,使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活动和过程。分为不一定要通过具体的法律关系就能直接实现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和通过具体的法律关系实现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17、法律行为:是指人们所实施的一切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这种行为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的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规定的总称。具有社会性、法律性、意志性三个特点。包括行为、手段、结果三个客观要件、行为意思(需要、动机、目的)、行为认知两个主观要件。分为单方行为和多方行为;自主行为和代理行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消极行为和积极行为;意志行为与事实行为;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18、法律解释:是指由特定的机关、组织或个人,根据国家的立法意图、法理原则和政策观点对现行的法律或者法律条文的内容、含义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定义等所作的必要说明。具有准确性、关联性、目的性三个特点。分为包括正式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和非正式解释(学理解释、任意解释);字面解释、限制解释、扩充解释;语法解释、逻辑解释、系统解释、历史解释。我国实行以全国人大常委会为主导,国家机关分工配合,部门领域内集中垄断的解释停止.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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