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应该是一门最讲的学问 邱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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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应该是一门最讲的学问 邱本

法学应该是一门最讲理的学问 -------------------------------------------------------------------------------- 时间:2006-12-5 作者:邱本 浏览次数:546 -------------------------------------------------------------------------------- 法学应该是一门最讲理的学问 邱本* 如果有人问到法学是一门怎样的学问? 也许最好的回答就是,法学应该是一门最讲理的学问。本文就这一回答从四个方面进行了分析:(1)为什么法学应该是一门最讲理的学问?(2)法学讲的是什么理?(3)目前我们的法学讲理如何?(4)法学怎样才能讲好理? 一、为什么法学应该是一门最讲理的学问 这是由法(律)和法学的性质决定的。 第一,法是人的行为规范,而人的行为受人的思想所支配,法律要有效地规范人的行为,贵在做通做好人的思想工作,而要有效地做通做好人的思想工作,关键是讲清讲通其中的道理,做到以理服人,把道理讲到人们的心坎里去,让人心服口服,不得不服,人们从内心里从思想上认可法、接受法、信从法,法才能深入人心,化为支配人行为的思想,并体现在人的行为上。法律通过讲理使人良心发现,并归依法律,可以说“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是世界上做人的思想工作最有效的方法,所以韩非子指出:“因事之理,则不劳而成”(《韩非子· 外储说右下》),“思虑熟,则得事理;得事理,则必成功”(《韩非子·解老》)。 第二,法律具有强制性,它强制人们服从,人们不能借口不知道法律、不理解法律而拒不服从法律,在一个自由、民主和法治的社会,越是强制性的东西越应讲理。法律跟人们的生命、财产和自由息息相关,如果法律不讲理,无理地剥夺人们的生命、财产和自由,那么这种法律就是恶法,推行这种法律的社会就是一个不合理的社会。法律应具有权威,但法律的权威最终不是来自“力”而是源自“理”,因为“力”最终也是源自“理”,讲理的法律才有权威可言,这正如管子所言:“尊天地之理,所以论威也”(《管子·侈霏》)。不讲理的法律全凭暴力也只是暴力,不能以理服人而只能以力压人,但人们从来都是只向真理低头而不向暴力屈服,哪里有暴力,哪里就有反暴力,在人们的反暴力面前,再强暴的法律都会荡然无存。而其他学问像经济学等,虽然它也讲理,但它并不强制人们服从,因此人们对它讲理的要求不会像人们要求法律(学)那样高。 第三,法律的制定要充分发扬民主,听取不同意见,集思广益,法律是大众智慧的结晶,所以西塞罗说“法律是最高的理性”;法律的制定有严格的程序,严格的程序是对所制定法律的层层把关,道道过滤,步步改进,使法律尽可能地杜绝任性、私见和偏见,成为“天下之公器”,法律应是天下之公理,所有这些都使得法学成为最讲理的学问。而其他学问如哲学等,大都只是个性化的学问或者是私人学问,自言自语,都难免成为一孔之见,一家之言,具有不可避免的片面性和局限性。 第四,法律的规则是有限的,但法律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是无限复杂多样的。其实,法律是用有限的规则把握无限世界的一种方式,当有限的规则不足应对无限世界时,总要所诸真情和至理,真情和至理是法律最高和最后的一条,真情和至理是法律规则不敷运用时可供援引的最后依据,也是法律规则取之不竭和用之不尽的源泉,只有它们才能填补法律规则的漏洞和空白以克服其有限性和局限性。法律规则是固定的,而其适用的对象是活生生的人,法律的一个难题就是,如何使固定僵硬的规则能够灵活地适应活生生的人,解决这一难题的根本出路在于法律要讲理,理是万事万物的主宰, “天下之物莫不有理焉”(邵雍《皇极经世·观物内篇》),理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无事不涉、无人不讲,理才是活灵活现、神通广大的,理才具有普适性,“有理才能走遍天下”,只有真理才能放之四海而皆准,只有讲真理的法律才能通行天下,所以管子认为,要“治之以理”,“以法数治民则安,故事不广于理者,其成若神”(《管子·形势解》)。 第五,在一个法治社会,法律是一个社会是非、真假、善恶、美丑的最后评判标准,自应是最讲理的事请和地方,如果连法律和法院都不讲理,那么这个社会就是一个是非颠倒、真假不辨、善恶不清、美丑不分的社会,这种社会无正义可言,也无可救药。人们之所以对法律、对社会还有信心,从根本上说,就是因为人们相信无论怎样,最后还是有法律这一讲理的事情和地方,不讲理的法律是恶法,这种恶法极大地败坏了法律的声誉,甚至使法律声誉扫地。 第六,从法律的实施来看,之所以要设立法庭,要有严格的诉讼程序,等等,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讲理,给人们提供一个充分讲理的机会和地方,保障人们讲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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