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初探我国民公益诉讼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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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初探我国民公益诉讼制度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 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 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初探   周君 邹子路   摘要:保护公益的关键就是从立法上确立检察机关的民事公益诉讼原告地位,避免民事司法审判权在公益诉讼领域的“真空地带”,这已成为近现代民事诉讼的一大趋势。检察机关的公益代表性从根本上确立其正当性,而人民主权理论和权力制约理论则从法治的高度奠定了其深层法哲学依据。通过对国内外的司法实践之比较,作者试图就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其他问题进行论述。   引言:近年来,由于出现了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一些涉及公共利益的“公害案件”,以及市场价格垄断和大规模消费者利益受损害案件的出现,对检察机关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即在现代法治社会,国家应当为社会和公众提供充分的司法救济保障,有学者认为,谓的法治国家,实质上是具有规制国家各项权力的基本规范的立宪型国家,同时是平等保障公民和国家机关遵守法律的权力保护型国家。因此,国家形态主要通过设置司法程序和重视司法在公共生活中的作用之方式构造,保障法院组织以及公民的接受司法裁判权业已成为维护国家秩序的根本所在。[①]为社会及民众提供权利救济的司法保障,不应是仅仅停留在口头上的一句口号,而应当是通过有效的措施予以实现,变成当事人实际享有的真实权利。当前,由于公益受害主体缺失,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受到损害时,作为个体的有关当事人却很难提起诉讼来阻止这些侵害行为,由此造成的损失也无法获得赔偿。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可以以起诉的方式参与民事公益诉讼,解决公益受害主体缺失问题。   一、公益诉讼之定义   公益诉讼起源于罗马法,古罗马法学家把为保护私人利益以私人资格发生的诉讼称作私益诉讼;而以保护公益为目的的,则称作公益诉讼。所以,它是有关保护公共利益的诉讼,是相对于有关保护个体权利诉讼的私益诉讼而言的,周楠先生将其概括为“私益诉讼是为保护个人所有权利的诉讼,仅特定的人才可以提起;公益诉讼是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凡市民均可提起。”[②]就此,可以说所谓的公益诉讼是围绕公共利益纠纷所形成的诉讼。   公益诉讼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其中,广义的公益诉讼包括所有为维护公共利益的诉讼,既有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提起的诉讼,也有私法人、非法人团体、个人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诉讼。在我国,目前只有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刑事诉讼属于公益诉讼,这种定义显然覆盖面狭窄,尚不完善,与法治国家的要求相距甚远。事实上,有些民事诉讼亦可以划为公益诉讼,只是由于我国目前立法不够完善未使之合法化。笔者以为,公益诉讼是一切关于公众利益所形成的诉讼,它以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实现社会正义为目的;其原告可以与案件无直接的利害关系;其形成前提既可以是违法行为已造成的现实损害,也可以是尚未造成损害但是有损害发生之危险;它体现了国家干预主义。按照公益诉讼所属部门的不同可以将其划分为刑事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经济公益诉讼和劳动公益诉讼等。   就此,我们可以将民事公益诉讼作如下定义:民事公益诉讼是指在民事、经济活动中,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对违反民事、经济法律,侵害国家、社会的公共权益,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的行为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来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活动。   本文主要探讨的是关于狭义上的民事公益诉讼,即以国家的名义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即检察机关以国家的名义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那么,我们有必要讨论有关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定位及作用等问题,因此,首先必须对民事检察权进行探讨分析。   二、民事检察权及民事公益诉讼   孟德斯鸠曾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③]“如果司法权不与立法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与立法权合二为一,即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实施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与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将握有压迫的力量。”[④]为维护司法权威,实现司法公正与社会正义,必须加强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这是民事检察权之一——民事审判监督职能。很多学者对此提出异议,但笔者认为检察机关的民事审判监督职能有其存在的合法与合理性,有利于保障和实现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和实体利益,实现司法公正。   另外,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亦有保护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的职能。正如本文在引言中所述,近些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却无法通过司法途径加以解决的现象。在这些案件中,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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