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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措施略论破中核销金融不良债权出现的有关问题及应对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
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
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
略论破产中核销金融不良债权出现的有关问题及应对措施
[内容摘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了适者生存的企业运行法则,一些经营劣势企业在竞争中被淘汰出局,金融部门依法核销不良资产。随着法治建设不断完善,在利益驱动下许多企业却把破产当作逃债的主要方法,因此破产企业最大的债权人——金融部门受损最重。在我国,商业银行资本运作不同于国外发达国家,金融风险主要是我国特有的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制度化风险,最终导致不仅是全面性支付危机,而且直接诱发通货膨胀。本文分析破产企业逃废金融债务的主要方式和原因,结合新破产法提出保护金融债权构想。
[关键词] 企业破产 逃债 金融债权 核销
市场引入竞争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实现伟大民族复兴的必由之路。市场经济状态下企业破产是社会存在的正当现象,破产有利促进资本优化配置和产权合理流动,一些有市场有技术的企业破产重组后重新焕发出勃勃生机。 党的十六大提出:“调整国有经济的布局和结构,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大力推进企业的体制、技术和管理创新。”为实现这一战略目标,全国企业的破产改制重组工作正有条不紊地深入开展,个别地区业已取得良好效应。但与此同时,企业破产过程中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线条粗犷,在各部门地方保护思想作祟下恶意逃废金融债务,减少破产财产,或者在企业破产申请日之前就采取先转移,隐匿、低价转让财产等办法,致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以实现。有的地区甚至出现了“假破产、真逃债”的破产欺诈现象,对这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破产制度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现象,如不加以扼制,不仅会给国有银行核销不良资产带来一定风险,而且会损害整个市场交易的信用制度,给我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一、企业破产逃债的主要现象
纵观各种各样的逃废金融债务现象,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虚构破产之形,行逃债务之实。企业将原有优质资产剥离到新企业,老企业破产销亡,造成“大船搁浅,小船逃生”。债务人破产申请前通过转移有效资产给新企业,大部分职工也安排到新企业工作,母企业只保留一个空壳,以此来应付债权人;也有的企业借口划小核算单位,以企业分立的方式,将原企业划分为若干独立法人企业,只分产权而不分债务,而后债权人面对的空壳母体申请破产,从根本上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二)地方保护主义干预破产,损害金融债权利益
一些地方政府在狭隘的部门利益驱动下干涉企业破产操作,企业一经法院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通过指令清算组而遥控破产清算,致使银行原本应依法享有的别除权、取回权被认定完全无效或被悬空,或者部分抵押资产被私自处置,担保债权沦为普通债权,从而使银行不能获得优先受偿,造成贷款损失,债权无法核销。
(三)控股公司控制债权债务,人为制造资不抵债现象,逃避债务。由于我国公司设立制度上缺乏制约监督机制,致使许多母公司控制子公司的人、财、物权,控股公司设立子公司时,往往采用注册资本不实或抽逃资金方法,控股公司一方面以子公司名义向银行大量贷款自用,另一方面向子公司高价出售原材料,低价购买产品掠夺子公司利润,并将控股公司自身债务转移到子公司身上,而后由子公司申请破产,债权人往往对相关内幕不了解而对债权被悬空束手无策。
(四)破产清算组的傀儡性难以确保清算工作公正操作,金融债权得不到保护。
我国破产法规定清算组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清算中介部门以及会计、律师中产生,也可以从政府财政、工商管理等部门中指定,实践中清算组组长大多由破产企业主管部门担任,而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有千丝万缕的关系,这种组成模式致使破产清算组会过多地考虑职工安置、社会稳定等因素,清算组实际就成为债务人的代言人,忽视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审判实践中,甚至出现清算组将应分配给第二、三顺序的资产全部分配给第一顺序满足职工利益的现象。清算组的运作也极不规范,严重影响清算的公正性。破产清算组虽然聘请中介机构(审机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参与破产清算,但中介机构的工作酬金全然由清算组控制,清算组与中介机构形成事实上的雇佣关系,致使中介机构参与破产成为清算组的附属,不能发挥居中、客观的清算作用。清算过程中,清算组还聘请原企业留守人员参与清算,清算组在很大程度上过分依赖原企业留守人员,甚至清算组和清算组长的印鉴也存在于原企业会计手中,造成清算工作的不严肃。另一方面破产清算费用支出随意,缺少监督,清算费用数额宠大,影响了债权人的的受偿率,也容易滋生新的腐败现象。
二、逃债现象产生的原因分析
利用企业破产的机会逃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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