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合同责任制的比较研究探讨与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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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合同责任制的比较研究探讨与研究

积分 都是垃圾 撒旦发生发大 水范德萨 发撒旦 海峡两岸合同责任制度的比较研究 ———海峡两岸合同法的比较研究之一 崔建远 清华大学法学院 教授   关键词: 合同责任/比较研究/违约金/损害赔偿   内容提要: 由于特定的社会、文化、历史背景 ,海峡两岸关于合同责任制度所作的规定 ,既有明显差异又有相通之处。本文选取合同责任制度中若干在理论和实践上有重大意义的问题 ,逐一进行了比较研究 ,文章既结合实定法上所作的具体规定 ,又充分考察了学界对于实定法的规定所作的法律解释 ,力求揭示影响法律规定和学说见解的不同理论源流及社会背景。   合同责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以下简称为《民法通则》)上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为《合同法》)上叫作违约责任 ;在台湾民法上则被归属于债务不履行责任。由于海峡两岸的经济制度、法治理念及立法技术均有不同 ,故两岸的合同责任制度显有差异 ,但因海峡两岸同属中华民族 ,有着相同的语言文化 ,相同或相近的风俗习惯及传统 ,相同或相近的思维 ,某些相似的经济成分 ,故两岸的合同责任又存在许多相通之处。分析比较其异同并探寻其深层原因 ,找出可借鉴或丢弃或改进的部分 ,以进一步发展完善祖国大陆的合同法 ,是依法治国所必须作的工作。   一、归责原则的比较研究   归责原则 ,表现在合同责任制度上 ,是指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而确定合同责任成立的法律原则 ,或者说 ,是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而确定违约方是否承担合同责任的法律原则[1 ]。归责原则在合同法上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 ,首先 ,归责原则决定着合同责任的构成要件。在过错责任原则下 ,过错为合同责任的核心要件。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 ,过错从构成要件中消失了。其次 ,归责原则决定着举证责任的内容 ,在过错责任原则下 ,守约方欲主张违约金责任、强制履行责任 ,须举证违约方已经违约 ;欲举证损害赔偿 ,就既需要举证违约方违约 ,又需要举证自己因违约而受有损失 ;违约方可举证自己无过错而得以免责。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 ,守约方欲主张合同责任 ,必须举证违约方已经违约 ,在主张其中的损害赔偿时 ,须再举证自己因违约而受有损失。违约方欲免负合同责任 ,仅仅举证自己没有过错已经达不到目的 ,只能举证法定的或约定的免责事由存在。其三 ,归责原则决定着赔偿责任的范围 ,一般地讲 ,在过错责任原则下 ,赔偿范围原则上为完全赔偿 ;而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 ,赔偿范围则时常有赔偿限额。正因归责原则如此重要 ,故立法时都十分重视它。台湾民法一直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只不过运用了过错推定的立法技术 (第2 2 0条第 1项、第 2 2 5条、第 2 3 0条等 )。而祖国大陆的《合同法》则以无过错责任为原则 (第 1 0 7条 ),同时承认若干过错责任 :供电人责任 (第 1 79、 1 80、 1 81诸条 );承租人的保管责任 (第 2 2 2条 );承揽人责任 (第 2 62、 2 65诸条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承包人的过错责任 (第 2 80、 2 81诸条 );寄存人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责任 (第 3 70条 );保管人责任 (第 3 71条 )等。   台湾民法奉行过错责任原则是承继德国民法的结果 ,而德国民法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归责原则是基于如下理由 :其一 ,道德观念。个人就自己过失行为所肇致的损害 ,应负赔偿责任 ,乃正义的要求 ;反之 ,若行为非出于过失 ,行为人已尽注意 ,在道德上无可非难 ,应不承担责任。其二 ,社会价值。任何法律必须调和“个人自由”与“社会安全”二个基本价值。过错责任被认为最能达成此项任务 ,因为个人若已尽其注意 ,即得免负责任 ,则自由不受束缚 ,聪明才智可得发挥。人人尽其注意 ,一般损害即可避免 ,社会安全亦得维护。其三 ,个人尊严。过错责任肯定人的自由 ,承认个人抉择、区别是非的能力。个人基于其自由意志决定 ,从事某种行为 ,造成损害 ,因其具有过失 ,法律予以制裁 ,使负赔偿责任 ,最能表现对个人尊严的尊重[2 ]。这种观念深入人心 ,以致于德国法儒耶林 (Jhering)概括道 :“使人负损害赔偿的 ,不是因为有损害 ,而是因为有过失 ,其道理就如同化学上的原则 ,使蜡烛燃烧的 ,不是光 ,而是氧 ,一般地浅显明白。” [3]尽管其后的社会变迁及思潮更替 ,上述原则在德国也只是被修正 ,而未被抛弃 ;台湾民法亦然 ,尽管其债编于 1 999年 4月 2 1日修正 ,该编修正条文及民法债编施行法修正条文自 2 0 0 0年 5月 5日施行 ,但在归责原则上仍固守旧论。   祖国大陆的《合同法》一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以下简称《经济合同法》)奉行的过错责任原则 ,断然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 ,主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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