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教委2008秋季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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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教委2008秋季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

海淀区教育委员会关于进行2008年秋季 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的通知 为落实北京市贯彻《〈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工作部署,海淀区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将于2008年10月9日至12月2日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教师资格权限 按照管理权限,海淀区教育委员会只认定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高校教师教师资格。(市教委认定地点:德外黄寺大街什坊街2号北京教育学院院内,咨询电话联系人:赵永师) 二、受理范围 (一)社会人员 1.具有海淀区户口,或具有北京市其它区县户口但工作单位在海淀区,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备《教师法》规定条件的社会人员,可向海淀区教育委员会提出教师资格认定申请。 2.户口不在北京市的,但其工作单位在海淀区,且本人人事档案存放在海淀区存档机构,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备《教师法》规定条件的社会人员,可向海淀区教育委员会提出教师资格认定申请。 (二)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 海淀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不含成人教育毕业生),具有北京市户口,具备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条件,在毕业前最后一学期,由学校学生部门统一组织,按照海淀区教师资格认定规定时间办理。 (三)非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 本市内各级各类学校非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具有海淀户口,具备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条件,在毕业前最后一个学期持学校出具的应届生证明,由个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海淀区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请。通过认定后,凭领证通知单和毕业证书领取教师资格证书。 三、认定工作具体安排(见下表) 日 ? 期 工 作 内 容 工作地点 10月9日—10日 发《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领表时请带户口本复印件) 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1号南区511室 10月19日—21日 (上午9:00—11:30,下午1:30—4:00) 收审教师资格认定相关材料 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1号中区526室 10月22日—11月30日 认定(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日期另行通知) 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地点另行通知 12月1日—2日 发证书 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1号南区511室 注:是否需要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及其他相关事项,受理申请时将一并通知。 四、申请认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学历条件 1.申报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不含其它中专学历)或以上学历; 2.申报小学教师资格:应具备中等师范学校(不含其它中专学历)或以上学历; 3.申报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其他大学专科或以上学历。 注:①原幼师学历,后取得非师范大专以上学历,如申请认定小学及以上教师资格,区教委按非师范学历情况进行认定;原中师学历,后取得非师范大专以上学历,如认定初级及以上教师资格,按非师范学历情况进行认定; ②如是军队院校学历,须有认定学历的专门机构出具的认定证明。(认定学历机构是:教育部高校学生信息与就业指导中心 地点: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柏彦大厦。电话 (二)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要求 1.非师范教育类专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必须取得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颁发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考试合格证书。 2.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免试条件: (1)在高校期间选修的教育学(含教育学原理、教育学基础、教育学理论、普通教育学)、教育心理学(不含其他心理学)且每门课时达到32学时以上并成绩合格; (2)本科为教育学专业的可免试教育学、本科为心理学专业的可免试教育心理学; (3)取得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单科合格证。 3.在外省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考取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成绩不予认可。 4.学前专业(幼儿)所学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不能与中小学通用。 (北京地区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培训及考试工作说明见附件1) (三)普通话水平等级条件 凡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人员,均需达到二级乙等(含)以上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申请认定学科为语文的,应达到二级甲等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 (四)体检要求 1.申请认定人员须到北京市教委指定医院体检科领取《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并进行体检,体检结果的有效期为半年。(指定医院名单见附件2) 2.体检标准按照《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标准(试行)》文件执行(见下表): 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标准 第4条 不宜从事幼儿教育教学及食品科学等相关工作。 第6条 不宜从事幼儿教育、音乐学、医学等教学工作。 第7条 不宜从事与化学类、食品科学等相关的教学工作。 第9条 不宜从事化学、生物等以颜色作为技术指标和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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