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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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

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草案 总 则 日期: 2007-11-20 第1条 为贯彻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促进城市发展转型,实现国际化城市发展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编制本规划。 第2条 规划指导思想 1.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城市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推动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模式根本性转变。 2.提升城市在区域中的战略地位,加强区域联系与合作,促进深圳与珠三角地区其它城市协调发展。 3.在“一国两制”的框架下,进一步服务香港,支持香港发展。在经贸、服务业、环保和基础设施等领域深化交流与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互惠互利,功能互补。 4.适应全球化和城市价值链重组的世界经济格局,推动深圳的产业结构向自主创新和高端服务业两个方向发展转型。 5.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以人为本,提高全体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 6.培育和强化城市文化特色,提高城市建设标准和环境质量,建设适宜居住和创业的城市。 7.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发挥总体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和宏观调控职能,统一规划、综合协调。 第3条 规划基本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3.《广东省城镇体系规划(2006—2020)》 4.《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 5.《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6.《深圳2030城市发展策略》 7.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第4条 规划期限 本规划期限为2007—2020年,其中: 近期:2007—2010年 远期:2011—2020年 远景:2020年以后 第5条 城市规划区 本次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为深圳市全部行政辖区,包括福田区、罗湖区、盐田区、南山区、宝安区、龙岗区6区,面积为1952.84平方公里。 第6条 本规划是深圳城市发展与建设的基本依据,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一切规划建设及土地利用,均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执行本规划。 第7条 本规划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一部分 城市性质与发展目标 日期: 2007-11-20 第一章 城市性质与发展目标 第8条 城市性质 创新型综合经济特区,华南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与香港共同发展的国际大都会。 第9条 城市职能 1.国家经济特区,自主创新、循环经济的示范城市。 2.国家支持香港繁荣稳定的服务基地,深港共建的国际性金融、贸易和航运中心。 3.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和现代文化产业基地。 4.国家重要的交通枢纽和边境口岸。 5.具有滨海特色的国际著名旅游地。 第10条 城市发展总目标 1.充分发挥改革开放与自主创新的优势,担当我国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先锋城市。 2.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相协调,建设经济发达、社会和谐、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生态宜居、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城市。 3.依托华南,立足珠三角,加强深港合作,共同构建世界级都市区。 第11条 城市发展分目标 1.区域协作——提升城市的国际和区域地位 提高深圳国际化水平,加强深港合作,加强与珠三角及内地城市的联系,推动区域基础设施协调发展,合作开展区域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 2.经济转型——保持经济持续健康高效发展 继续强化支柱产业,大力推进传统产业升级,加快发展高端服务业,发展循环经济和绿色产业,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3.社会和谐——推动城市社会和谐健康发展 加强城市公共安全,促进城市人口的适度稳定,加强社会公共服务,保障基本居住条件,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保障社会民生。 4.生态保护——高效合理利用资源,保持优良的生态环境 保护生态绿地资源,合理利用海洋岸线资源,高效利用能源和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建设并保护优良的生态环境。 第12条 城市发展指标体系 为有效落实城市发展分目标,提出城市发展指标体系。控制性指标是规划期内刚性控制指标,参考性指标是弹性指引指标。 第二章 城市规模 第13条 城市规模调控目标 1.立足于深圳资源环境容量,建立适应社会经济转型、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需要的人口与用地的规模调控目标与管理模式。 2.实施严格的土地管理政策,进一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严格控制新增用地规模,逐步增加改造用地规模,城市发展实现以新增用地为主向改造用地为主的模式转变。 3.实施严格的城市人口调控政策,降低人口增长速度,控制人口规模,优化人口结构,实现城市人口总量的相对稳定。 第14条 城市建设用地总规模 2020年,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为900平方公里。 第15条 城市增改用地规模 1.城市增改用地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和改造建设用地两部分。 2.新增建设用地主要用于保证城市发展转型所必要的产业及公共服务设施、城市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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