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龙华博中英学校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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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龙华博恒中英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深圳市宝安区龙华博恒中英学校。 第三条 学校的性质。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 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国家培养德才兼备的人才。 第五条 学校自愿接受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深圳市宝安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学校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石观工业区茶角坎村25号。 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结构 第八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叶左木。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理)事(以下简称董、理事); (三)有权查阅理 (董)事会(以下简称董、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人民币壹佰零捌万元;出资者:叶左木,金额:人民币壹佰零捌万元。 第十条 本单位的办学结构: (一)办学层次:全日制小学。 (二)办学规模:(1)学校占地面积12000㎡; (2)学校建筑面积5800㎡; (3)700人。 (三)办学形式:面向社会招收符合小学就读条件的学生,学习期限为六年,采用全日制教学。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第十二条 学校董事会人员五人以上,主要由三部分人组成,即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三条 董事会成员必须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 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 第十五条 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第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组成人员提议时。 第十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 第十九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理)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检查落实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学校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董事长作出最后决定。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等其他重要变更事项。 第二十二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者其指定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三条 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董事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校长一人,校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六条 校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 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二) 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三) 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四)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 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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