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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基本原则运用(附案例分析)
保险基本原则的运用
【摘要】保险基本原则包括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它们各自的适用范围及运用,并通过保险原则分析出各类保险案例与保险纠纷的特点及正确的方式。
【关键词】保险基本原则、运用、案例分析
一、最大诚信原则
Ⅰ含义: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做出缔约及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规定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受到的损害还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Ⅱ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一)保险经营的特殊性
(二)保险合同的附和性
(三)保险本身所具有的不确定性
Ⅲ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
1、告知
告知的内容:对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来说:主要是指那些影响保险人确定保费率或影响其是否承保及承保条件的每一项事实。 对于保险人来说,应主动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特别是免责条款的内容须明确说明;
告知的形式:对于投保人,主要有客观告知和主观告知。对于保险人来说,主要有明确列示和明确说明两种方式。我国要求保险人告知时采用明确说明的方式。
2、保证
保证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对某种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的承诺。根据保险存在的形式不同,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两种。
3、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是指放弃主张某项权利的行为。
禁止反言,是指对放弃的权利不得再向对方主张。
『案例』
①(一)案情简介
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则该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本案的分析
保险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该银行违反了明示保证(或保证,或最大诚信原则),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②年龄误告遭拒赔
(一) 案情简介
1995 年11 月12 日, 某单位为全体职工投保了简易人身险, 每个职工50 份(5 年期) , 月交保险费30 元。1997 年5 月, 该单位职工付某因交通事故不幸死亡, 他的家人带着单位开出的介绍信及相关的证明资料, 到保险公司申领保险金。保险公司在查验这些单证时, 发现被保险人付某投保时所填写的年龄与其户口簿上所登记的不一致, 投保单上所填写的64 岁显然是不真实的。实际上, 投保时付某已有67 岁, 超出了简易人身险条款规定的最高投保年龄(65 岁)。于是, 保险公司以单位投保时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已超出了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为理由, 拒付该笔保险金, 并在扣除手续费后, 向该单位退还了付某的保险费。
(二) 对本案的分析
《保险法》第54 条第1 款规定: “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 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并在扣除手续费后, 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 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人身保险合同是最大的诚信合同, 这就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 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 否则, 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是为了防止保险人滥用这一权力,《保险法》对保险人拥有的合同解除权利做出限制, 即自合同订立之日起满2 年后,除非投保人停止交纳保险费, 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不如实申报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为由, 随意解除合同。
二、保险利益原则
Ⅰ保险利益的含义: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经济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或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
Ⅱ各类保险的保险利益:
(一)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其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的、拥有所有权、占有权和债权等权利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具有保险利益。
(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具有保险利益。
(三)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经济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四)信用与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
信用与保证保险是一种担保性质的保险,其保险标的是一种信用行为。
『案例』
①甲某以市场价50万元购得一处房产,其预计该房产在一年后将增值100%,申请投保保险金额100万元,由于该房的市价为50万元,超过部分50万元是甲某的主观臆断,因而不具有保险利益。
②外公对外孙女具有保险利益吗?
(一) 案情简介
4岁女孩芳芳父母在国外工作,暂时由上海的外公抚养。后芳芳外公为其买了一份定期保险,并指定自己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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