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翔龙煤业安全奖惩制度新改2讲述
安全管理奖惩规定(试行)
总 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公司安全管理水平,维护正常的安全建设秩序和工作秩序,有效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权益不受侵害,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建设安全规范》等安全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安全建设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对公司《安全管理奖惩制度》进行修订完善,使安全管理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究,实现矿井安全建设目标,特制定本奖惩规定。
第二条:每个员工都要模范地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法规、政策、法令、决定、规程及公司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认真知责履责,坚守煤矿安全管理红线,安全有序地完成本职和本岗位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人员以及在公司范围内从事建设施工、安装的所有单位和工作人员。
第四条: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公司安全生产、建设管理负总责;分管副总经理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建设负责;总工程师对“一通三防”、“地测防治水”和技术管理负责;安全副总经理对公司安全综合监督与管理负责;各业务部室对分管业务保安负责;各单位(指施工、监理等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行政正职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建设的第一责任者,承担施工安全主体责任、监理责任,对本单位安全建设负责;各施工队队长、班组长对本队、班组的安全生产负责;各级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法规,保护职工劳动安全权益不受侵害,不得强迫职工冒险作业,杜绝违章指挥。
第五条:职工个人是本岗位安全生产、建设的直接责任者,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措施,认真学习安全技术知识,提高安全业务技能,遵守劳动纪律,严禁违章作业。
第六条: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主动协调配合、密切协作,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个体防护及应急处置等方面教育培训,减少职业危害。严格禁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及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发生。
第七条:坚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水平;依靠科技进步,加大安全投入,不断提高装备水平,为职工创造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与安全和谐管理氛围,达到安全建设、文明施工的目的。
地面土建方面奖惩考核内容须经有关单位、相关职能部室协调配合后,另行补充完善(或比照土建有关规定执行);地面其他管理方面的奖惩考核内容由分管部室自行制定、规范考核。
本规定中未纳入的相关内容及条款,可参照本规定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中有关触犯“安全红线”处罚条款若与公司“安全红线”实施细则处罚额度不一致时,以公司“安全红线”实施细则为准;因监理单位责任落实不到位,可比照相关条款作出相应适当处罚。
第二章 奖 励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单位(或部室)推荐,党群部、安全管理部审查,公司安全办公会议审核批准,给予记功和500~10000元的奖励,并在公司通报表彰:
1、模范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法规、政策、法令、煤矿建设“六个标准”、三大规程和各项安全制度措施,在安全建设方面做出显著成绩或突出贡献的单位(部室)和个人;
2、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报告上级,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避免了事故或显著减轻了事故危害程度的;
3、在安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安全技术上有重大改革或推广安全新技术方面有显著成绩的人员、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使公司取得良好效益的人员以及在安全建设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有功人员。
4、在防止事故或抢险救灾中,使公司免受重大损失的或在抢救事故中有功(做出重大贡献)的;
5、勇于揭发和举报隐瞒事故真相或查出严重“三违”的。
6、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活动中,季度实现动态达标、年度实现动态达标的对相关部室及人员分别给予重奖,可参照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办法及管理制度》做相应奖励。
在市安委办季度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测评中取得突出成绩,按有关考核制度,给予相应奖励。
7、月度、季度、年度实现安全建设目标,对做出贡献的单位(或部门)和个人分别给予适当的奖励。
奖励分为:授予安全建设(工作)者荣誉称号,发给一次性奖金等。
第九条: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安全工作总结评比活动,对在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年度被上级部门、集团公司评为先进部室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在上级有关部门、集团公司组织的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人员。
第十条:公司将事故罚款、违章罚款、以及拨专款每月对安全管理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对于查处、揭发、制上“三违”的人员,按罚金的3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由安全管理部每月定期制表汇总,经公司安全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复并办理好财务手续后及时发放。
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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