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干、人事培训教材讲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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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干、人事培训教材讲述

第一部分 老干部工作政策 一、干部退休 第一部分 老干部工作政策 正常退休 1、《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中规定的相关政策:(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二)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干部达到退休年龄时,由单位主要领导找本人谈话。干部从达到退休年龄的次月起,按退休人员发放工资。不得推迟退休。(单位不要作人情,后面退休干部都要比较,增加工作难度) 第一部分 老干部工作政策 退休程序 第一部分 老干部工作政策 退休材料 正常退休需要报送的材料: 1.关于XX同志正常退休的报告 2.退休审批表2份 3.干部档案 第一部分 老干部工作政策 二、干部离休 1、干部离休的条件 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的制度。已经退休的干部,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改为离休。 ——摘自国发〔1982〕62号 可以享受离休待遇的老干部是指: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摘自劳人老〔1982〕10号 第一部分 老干部工作政策 2、“供给制”、“包干制”的区别 个人生活部分凡享受以下供给制的,属于“供给制”: (1)伙食按规定享受小灶、中灶、大灶; (2)服装、棉被等生活用品; (3)极少的普通津贴费,实行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的(含包干制),可视为供给制。除此之外,其他支付形式不属于供给制。 ——摘自劳人老[1982]10号 第一部分 老干部工作基本政策 3、如何确定和更改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或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以公开社会身份为掩护,实际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对于以务农、做工、上学和从事其它职业为主,兼做些革命工作或参加过某些革命活动的,应肯定他们为革命做的贡献,但不能计算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第一部分 老干部工作基本政策   办理更改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问题要注意,在调查取证工作中,原则上应以本人档案中填写的自传、简历和干部审查结论为主要依据,对于本人在“文化大革命”以前填写的材料中没有记载或虽有记载而本人现在要求改变的,应尽可能从有关证明人的档案和组织上保存的历史资料中加以印证,如证明人的档案和历史资料中无记载或记载与本人现在的说法不符,以及本人提供的证明人无法查找的,一般不能更改其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 第一部分 老干部工作政策 4、根据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先后老干部分类 红军时期: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 抗日战争前期: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 抗日战争后期: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 解放战争时期: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 第二部分 老干部待遇 一、离休干部待遇问题 (一)“两费”问题 1、切实落实离休干部“两费” (离休费和医药费)保障工作 2003年6月中央组织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工作的基本要求〉的通知》(组厅字[2003]18号)规定: 离休干部离休费要确保按时发放;凡国家统一规定的离休干部离休费开支项目,省(区、市)政府和中央管理企业要全额纳入离休费予以保障。 第二部分 老干部待遇 2、垦区离休干部 “两费”落实情况 我局离休干部离休“两费” 已纳入中央财政全额拨款解决。 (1)为了保障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从2008年垦区离休人员离休费用由局统一发放,由于财政资金拨款渠道改变(中央财政拨款到法人单位规定), 2013年起,离休人员离休费用由老干办统一做表,由法人单位发放。为了防止搞错,以后,凡是有变动时,都由老干办统一做好发给大家,希望各单位认真执行。 (2)离休干部医药费住在湛江市列入湛江市统筹,住在外面和各县区的离休干部医药费医保外由单位实报实销。 第二部分 老干部待遇 二、两个待遇落实 离休干部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 ——摘自国发〔1982〕62号 (一)基本政治待遇不变 1、提高职级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司局(地专)级职务的行政十四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司局(地专)级的政治、生活待遇。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处(县)级职务的行政十八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一般可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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