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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与股权6讲述
四川师范大学 法学院
徐琼 博士
第六章 股东与股权
第一节
股东
目录
本节包括五个问题:
股东的概念
股东资格的取得
股东资格的认定
股东的法律地位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一、股东的概念
(一)概述
【股东】是指与公司有投资关系并因此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二、股东资格的取得
(一)原始取得
(二)继受取得
股东的分类。
①依据取得股东资格的原因和时间不同,可分为原始股东和继受股东。
②依据投资动机,可分为经营股东、投机股东和投资股东。
三、股东资格的认定
(一)概述
(二)股东特征的意义分析
(三)股东资格取得认定原则
四、股东的法律地位
1、股东享有股权。
2、股东平等。
五、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一)股东的权利
新《公司法》第4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股东权的分类
股东权分类
具体权利类型
股东个人利益
共益权
股东(大)会的参加权、提 案权、质询权、表决权、累积投票权、会议召集请求权和自行召集权、知情权、提起诉讼权
和全体利益
自益权
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权、新股认购优先权、股份质押权、股份转让权
股权行使
单独股东权
自益权、表决权等
的条件
少数股东权
召开临时股东会火大会的权利
1.参与权
即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参与公司管理或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如:
①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但无表决权股除外——优先股股东例外。
表决权一般情况按出资比例或所持股份行使,但新法规定有限公司可按章程约定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份公司按股份表决。(新法第43条,第104条)
表决事项为《公司法》规定的由股东会决议的事项。
②股东也具有选举和被选举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
③少数股东的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权和提案权。
A.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权:
(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有权提议。
(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独立董事提议时;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B.临时提案权:(股份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第40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新《公司法》:(股份公司)
第101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03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时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没有规定持股的期限)
C.召集和主持权
第四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没有规定董事会召开的期限)
第一百零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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