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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保人的变更 在一般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须得到保险人同意才可以变更。 特殊险种,如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投保人可随保险标的转让而自动变更,不须征得保险人的同意。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 不须经保险人同意,只要通知保险人即可。但新投保人须具有法律规定的可保利益。 特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必须经过被保险人本人的书面同意。 (3)被保险人的变更 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与投保人通常是同一人,因此,同于投保人的变更。 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变更一般导致保险合同终止。 (4)受益人的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二)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是指在主体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合同中约定的事项。(如保险标的数量的增减,被保险人地址的变化等。) — 其变更必须经过保险人同意,办理变更手续。 另一方面,被保险人购买死亡保险单一般而言是为了保障家属在其死亡后的经济需要。林勇在投保单上注明“妻子”作为受益人是希望如果他发生意外,其家属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维持正常的生活水平。虽然投保时的妻子是徐某,但2年后二人离婚,解除了法定的婚姻关系,后来的李某才是其法定的妻子。因此,为了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利,充分体现保险存在的目的和被保险人的意志,本案中应该由其法定的妻子李某作为受益人领取保险金。 3、显然,上述分析从同一解释原则出发却得到了不同的结论。本案的关键在于“妻子”在法律上实质上是一种特定的关系,并不适合作为一种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指定方式。 根据国内外的保险惯例,人身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时,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均应记载在保险合同的有关文件中。因此,该合同应该视为无指定受益人的合同。根据《保险法》第63条的规定,没有指定受益人的合同,在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应该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我国的《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所以,本案中的保险金应该按照遗产分配的顺序,由李某和林勇的子女、父母分享。 结论 林勇的定期死亡保险金5万元,应作为其遗产处理,由林勇死亡时的妻子李某和林勇的子女、父母平均分摊。??? 启示: 这是一起因受益人指定不明确而导致的保险纠纷,投保人在填写“受益人”时,是非常严肃的法律行为,建议应写明受益人的具体姓名,而不要以“法定受益人”或“妻子、丈夫、儿子”等称呼。同时,保险公司在审核保险凭据时要严格把关,提高保单的规范性,避免纠纷的发生。 争议案例2 1997年2月,王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10万元养老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指定受益人为其妻子张某。两人独立居家,但在王某的母亲家吃饭。同年5月1日,王某的母亲因多日未见二人前去吃饭,遂往二人住处探望,发现二人因煤气炉烧水时火被浇灭,造成煤气泄漏,中毒已身亡。5月3日,王某的父母向保险公司报案,并以被保险人王某法定继承人身份申请给付保险金。两天后,张某的父母也以受益人法定继承人身份申请给付保险金。由于争执不下,两亲家诉诸法院。 ?? ???? 该保险金的给付应当参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来解决。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制订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本案可以推定夫妻二人同时死亡,由他们的继承人各自领取一半保险金。 一种意见认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保险金应当作为被保险人王某的遗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因为如果保险金由受益人张某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则有悖投保人王某为自己的利益投保的初衷。 本案涉及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无法确定先后顺序,保险金如何给付的问题。对此,我国保险法并无明确规定。我国有关继承法的司法解释中共同死亡的继承原则,是基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的法定权利义务关系规定的,并不能适用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继承人享有对被继承人财产的继承权与其对被继承人生前所尽的义务是对等的,而受益人的受益权源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指定,因此不能以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衡量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如果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无法证明死亡的先后顺序的,若推定被保险人先于受益人死亡,则保险金归受益人所有,由于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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