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修订稿》讲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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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修订稿》讲述

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结合自治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通过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工程项目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自控、社会监理、政府监督”的安全保障体系更加健全。 第三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分为项目考评及企业考评。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注册地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或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活动的总承包企业以及专业承包企业(不含劳务企业)。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区内外建筑施工企业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第四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其辖区内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初评。 地(州、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按照权限和分工负责辖区内建筑施工项目的考评工作。 第二章 项目考评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按照施工单位自评、建设和监理单位审核、施工单位申请、安全监督机构评定的程序进行,评定结果分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工程项目应成立由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及监理单位等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施工过程中按月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形成月度自评情况表(见附表1)。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总责,专业承包单位应对本单位承担的专业工程进行自评并报总承包单位汇总。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每个季度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形成季度检查表(见附表2)。 第七条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月度自评情况表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项目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前,向负责考评的安全监督机构提交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请表(见附表3)及相关材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每月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的月度自评表; (二)项目自评机构每月自评的有关检查及整改资料; (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对项目安全监督检查及整改资料; (四)项目监理下达的监理通知单及整改资料; (五)项目施工期间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机构的奖惩情况(包括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报批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限制承揽工程、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 (六)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七)国家及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辖区内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考评周期为办理安全监督手续起至项目完工止。 第十条 安全监督机构在对工程项目实施日常监督时应当同步检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落实情况,并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对项目实施动态监管。 第十一条 安全监督机构在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标准化自评材料后,结合对项目的日常监管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并于1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见附表4),并将考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项目考评评定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一)项目标准化自评分和企业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评分的分值均不低于80分的,为优良; (二)项目标准化自评分和企业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评分的分值低于80分且均不低于70分的,为合格; (三)建筑施工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 1、项目标准化自评分和企业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评分的分值均低于70分的; 2、未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的; 3、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4、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在一年内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责令停工整改2次及以上的; 5、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2次及以上通报批评的; 6、项目未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即开工建设的项目,视同为考评不合格; 7、项目竣工验收时建筑施工企业未提交项目自评及申请材料的或项目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视同为考评不合格。 第十三条 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在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说明理由及项目考评不合格的责任单位。 第十四条 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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