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管理之—船舶防污染讲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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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管理之—船舶防污染讲述

1、 1954年公约及其历次修正案 《1954年国际防止海洋油污染公约》,该公约于1958年7月26日生效。而后又于1962年和1969年两次对其有关条款进行修正。 “MARPOL54公约”主要强调在公约所规定的沿岸水域范围内禁止排放石油和油水混合物,同时认为油分浓度小于100ppm的油水混合物对海洋环境不会造成污染。 2.石油污染的国际干预和民事责任公约 1969年11月,IMO在布鲁塞尔 通过了《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件公约》和《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简称CLC 69或“1969年责任公约”)。 前者规定了沿海国家可以在公海发生油污事故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后者强调了失事船主对受污染国家应负的责任。 1971年11月,IMO召开了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会议,并通过了《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简称Fund 71或“1971年基金公约”)。该公约已于1978年l0月11日生效,于1995年6月30日对我国生效。 4、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 1990年11月,IMO在伦敦召开的外交大会上通过了《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简称OPRC 90或“1990年油污防备公约”)。 该公约要求建立一个国家、区域和全球性的有效的防备和反应系统,如对船舶、近海装置和海港分别规定应配备“油污应急计划”以及油污事故的报告程序等。 该公约已于1995年5月13日生效,于1995年6月30日对我国生效. 5、 73/78防污公约 1973年IMO在伦敦召开国际海洋防污染会议,制定了第一个不限于油污染的具有普遍意义《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简称MARPOL73公约)。 MARPOL73公约包括了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各个方面 。该公约共有20条,另附有两个议定书和五个附则。 附则Ⅰ 防止油污规则有关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所有船舶 3) 含油污水排放及监控要求 附则I对船舶营运过程控制操作污染的措施、方法和要求有如下具体规定: (1) 油船货油舱处所的含油污水排放规定(货油舱污压载水、洗舱水、泵船舱底水) 经1992年修正案修改,并于1993年7月6日生效。 ③ 对专门从事在特殊区域内航行的船舶,当船舶设有能够容纳留存在船上的全部含油舱底水的贮存柜,且港口有接收设备时, 这样的船舶可不设滤油设备和警报装置; ④ 小于400总吨的船舶,主管机关应保证尽可能设有将油类或含油类混合物留存在船上的设备。 3) 有毒液体物质排放标准 4、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海上污染应急计划 MARPOL73/78公约MEPC。78(43)修正案, 要求不迟于2003年1月1日150总吨及以上的运载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配有一份经认可的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海上污染应急计划。 3、附则Ⅲ 防止海运包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 该附则是任选附则,于1992年7月1日生效,我国于1994年9月3日加入该附则。 4.附则Ⅳ 防止船船生活污水污染规则有关规定 附则Ⅳ也是任选附则,已于2003年9月2日生效。 1) 定义、适用范围 2) 检验与证书 3) 生活污水排放标准 4) 标准排放接头 1) 定义、适用范围 附则Ⅳ所说“生活污水”系指: (1)任何形式的厕所、小便池以及厕所排水孔的排出物和其他废弃物; (2)医务室(药房、病房等)的面盆、洗澡盆和这些处所排水孔的排出物; (3)装有活的动物处所的排出物; (4)混有上述排出物的其他废水。 适用范围 2) 检验与证书 3) 生活污水排放标准 4) 标准排放接头 为了接收设备的管路与船舶排放设备管路方便对接,所规定的标准排放接头 1)定义、适用范围 ① 垃圾——要不断地或定期地予以处理的各种食品、日常用品和工作用品的废弃物(不包括鲜鱼及其各部分) 。 ② 特殊区域——本附则的特殊区域有: 地中海区域、 波罗的海区域、 黑海区域、 红海区域、 “海湾”区域、 北海区域(1989年修正案确定)、南极区域(1990年修正案确定)、 泛加勒比海区域(1991年修正案确定)。 本附则的规定,适用于一切船舶。 2)垃圾处理规定 在特殊区域外: ① 一切塑料制品(包括但不限于合成缆绳、合成渔网及塑料垃圾袋以及可能包含有毒或重金属残余的塑料制品的焚烧炉灰烬)均禁止排放入海: ② 能漂浮的垫舱物料、衬料和包装材料,在距最近陆地25 n mile 以外可排放入海; ③ 食品废弃物和一切其他垃圾(包括纸制品、破布、玻璃、金属、瓶子、陶器),在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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