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理解与适用详解.doc

论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理解与适用详解.doc

  1. 1、本文档共8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论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一、引言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原则。它对于维护司法权威、促进司法公正高效有着重要的价值和积极的意义。但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一事不再理”原则规定得不具体,缺乏可操作性,最高人民法院也没有作出相关的司法解释,不同法官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往往理解不一,标准各异,而实践中当事人重新起诉的情况又较复杂,致使不同法院在案件处理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威信,也有损法律的尊严。因此,有必要就“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理解与适用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审判实践中正确把握“一事不再理”原则有所裨益。文中疏漏之处敬请法律界同仁批评指正。   二、“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内涵和法律价值   所谓的“一事不再理”,即禁止“一事再诉”,是指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对已提起诉讼的同一纠纷,法律不得再行审理,被告人亦不能请求对自己的同一纠纷要求再行审理。   “一事不再理”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其一是指诉讼系属效力,即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法院起诉或正在诉讼中的案件,再次重新提起起诉。其二是指既判力的消极效力。即本案诉讼已经作出了终局判决之后,就产生既判力,“既判的事实,应视为真实”,当事人不得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向本法院和其他法院再行起诉。当事人再诉的,法院不得再受理,故称为“一事不再理”。   “一事不再理”是各国公认的一项民事诉讼原则,不仅是成文法系国家还是判例法系国家,在民事诉讼中均禁止“一事再诉”。从历史渊源上看,“一事不再理”原则起源于罗马法,并通过“诉权消耗”理论及“裁判权消耗”理论的发展而逐渐形成其理论架构。①所谓诉权消耗,是指所有诉权都会因诉讼系属而消耗,对同一诉权或请求权,不允许二次诉讼系属,对同一案件一旦诉讼系属成立后,就不能再次对这一案件提出诉讼请求。即使允许当事人对同一案件提出诉讼请求,被告也可以提出既决案件的抗辩或诉讼系属的抗辩,使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依法无法成立。亦即针对同一纠纷,当事人的诉权已用尽,??判机构的裁判权亦消耗完毕。这种“既判案件的抗辩”,接近于现代民事诉讼理论中的既判力问题。   “一事不再理”原则作为一项古老的诉讼原则能够延续至今,并成为近现代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根源在于它对民事诉讼客观规律的正确反映。它反映了民事诉讼的两大基本目标:公正与效率。具体而言,“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确立和执行,对维护民事诉讼法律体系和发挥民事诉讼功能具有三个方面的积极意义和价值:   第一,“一事不再理”原则有利于维护法律尊严和法院权威。司法是享有司法权的国家机关依靠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以国家的名义运用法律于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对案件所做出的裁决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这一评价和结果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任何个人、组织及其他社会力量,包括作出该评价的原法官亦不得擅自变更、撤销或违抗。如随意变更、撤销或违抗,势必损害法律尊严。同时如果败诉方相信他们可以再次提起诉讼,他们就永远不会尊重法院的判决,并顽固地拒绝执行对其不利的判决,无休止的诉讼,同时也更刺激当事人对法院裁判的不尊重,②从而严重影响法院在社会公众中的形象和威信,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后果,这是现代法治国家所不容许的。   第二,一事不再理原则有利于保障诉讼效率,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目前我国在民事诉讼实践上积极推崇“案结事了”、“息诉止讼”的司法理念。这一司法理念的精髓实质是要求在确保司法公平正义的前提下,追求司法效率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如果允许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反复提起诉讼,不仅会导致程序上不必要的重复运作,加重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和诉讼成本,还会造成裁判机构人员、物力、财力等有限资源的浪费,不利于杜绝诉讼积压和诉讼拖延现象。   第三,“一事不再理”原则有利于实现程序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从合理性角度说,“一事不再理”原则旨在抑制审判权的任意行使。法院一旦对一件已由生效裁判加以确定和解决的民事纠纷重新审判,就等于将原已生效的裁判连同产生这一裁判的民事审判过程一起,均加以否定。因此对一件已由生效裁判处理的案件再次开启审判程序极需慎重进行,否则就会违背程序理性原则。从公正性角度说,一事不再理原则旨在确保民事审判程序的及时终结,防止审判活动的拖延,反复诉讼会使当事人的正当利益得不到及时保护,因为迟到的正义,也不符合公正的价值目标。   三、关于“一事不再理”原则评判标准的理解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理解与适用,关键是要解决重复起诉的评判标准。对于这个问题学术界存有较大的分岐,审判实践中,笔者所在的法院立案庭、民事庭、审判监督庭等不同业务庭对此也存在不同看法。有的学者和法官认为,“一事不再理”原则适用于同一当事人和同一案件,也就是说在法院已作出生效裁判后,同一当事人不能就同一案件再提起诉讼,这一般被称为“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文档评论(0)

shuwkb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