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监护制度立法的完善 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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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监护制度立法的完善 毕业论文

Abstract Guardianship system is an important civil law system. It aims t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 of the wards, constraint the behavior of the wards, manage and educate the wards and prevent the wards from causing harm to society and others. However, there are some defects in the guardianship system in our country, such as unclear boundary between guardianship and parental right, lack of multiple layers, undefined duration and deadline, and etc. By the relevant foreign legislation on guardianship and draw on them to put forward a sound system of Guardianship Legislation。 Key words:guardianship;guardian;ward 浅论我国监护制度立法的完善 监护制度与人们的日常生活紧密相连,是传统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民事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它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约束被监护人的行为,管理教育被监护人,防止被监护人对社会或他人造成损害1930年国民政府公布了《中华民国民法》,该法是我国第一个正式实施的监护制度的立法。新中国成立后,由于我国当时立法水平的限制,监护制度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没有得到社会的重视。一直到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民法通则》,并在其第二章第二节对成年人监护做了原则性规定。1990年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民通意见)和新颁布的《婚姻法》实施以来,弥补了《民法通则》中监护制度的一些漏洞。我国的监护制度在不断的发展,因为我国的监护制度还不完善,所以监护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对我国有巨大的意义。它包括对社会的意义和对被监护人的意义。 (一)设立监护制度对社会的意义 进行监护制度研究可以强化监护制度的社会功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案例,特别是暴力犯罪的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笔者认为这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特别是学校教育的滞后、脱节息息相关。研究监护制度,深化其理论,强化其社会功能,我们这个社会才会更加和谐、美好。 完善监护法是司法实践的需要。进行监护制度研究可以完善监护制度理论体系、深化其思想、凸显其社会价值取向。我国监护立法存在的诸多原则性规定、立法空白及缺陷,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极大的自由裁量的空间。在我国目前的司法队伍尚存在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的情况下,赋予其如此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其实际结果是不能令人满意的。台湾学者王伯琦教授曾指出:“执法者,无论其为司法官或行政官,不患其不能自由,惟恐其不知科学,不患其拘泥逻辑,惟恐其没有概念。”所以,我们要加强法律的科学性、逻辑性,建立一套概念清晰、性质明确、体系健全的监护法律制度,以从立法上堵塞漏洞,防止不公正现象的出现。 (二)设立监护制度对被监护人的意义 被监护人是指不能充分行使行为能力的需要被监护的人。现行法律规定:被监护人包括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于年龄或精神健康等原因,存在自我生活的两个不足:一方面,在人身和财产方面都处于不能自我保护的状态。另一方面,因为行为能力的欠缺,常常不能进行法律关系的有效创造。首先监护制度可以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人身权益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的,表现在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上的利益,所以人身权益包括人格权益和身份权益。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具有人身专属性,当被监护人的人身权权益遭受他人侵害时,被监护人却因民事行为能力不足不能合法有效地保护自己权益。这时,法律就通过设立监护制度,监护人补充被监护人的行为能力或代理其民事行为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以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权益。其次,监护制度可以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监护制度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的方法有:①对被监护人纯获利的法律行为可以由被监护人自由行使而合法有效。②对被监护人的一般财产行为必须经过监护人的同意方能生效。③对被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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