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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不正当关联交易的表现形式、危害及判别方式 毕业论文
目 录
一、关联交易概述……………………………………………………………1
(一)关联交易和关联方……………………………………………………1
(二)关联关系………………………………………………………………1
(三)关联交易的界定标准…………………………………………………2
1.美国法标准………………………………………………………………2
2.日本法标准………………………………………………………………2
3.我国大陆现行法标准……………………………………………………3
(四)不正当关联交易的定义………………………………………………3
二、上市公司不正当关联交易的表现形式、危害及判别方式……………3
(一)成因和动机……………………………………………………………4
(二)表现形式………………………………………………………………5
(三)危害……………………………………………………………………6
(四)判别方式………………………………………………………………6
三、不正当关联交易的防范与监督…………………………………………8
(一)变“重大交易”的事后披露为事前获批……………………………8 (二)建立和完善披露制度…………………………………………………8
(三)严格执行证监会有关关联交易的披露规定…………………………8
(四)完善监管法规加大监管力度…………………………………………8
参考文献……………………………………………………………………10
致 谢……………………………………………………………………11
上市公司不正当关联交易的表现形式、危害及判别方式
一、关联交易的概述
“关联交易”,即便在国外公司法中,也没有这样的名词,只存在“关联公司关系”、“关系企业关系”、“基本自我交易”、“董事的利益冲突交易”、“董事与公司间的相反利益交易”等提法,而国际会计准则使用的是“关联方交易”。而在国内,“关联交易”亦有人称之为“关连交易”、“关联人士交易”、“关联方交易”。尽管关联交易己逐渐引起人们的注意,但在法律概念上尚未有一个公认的标准为人们所广泛接受。
我国原《公司法》和《证券法》对关联交易的含义没有做出界定,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仍未对关联交易的定义做出明确规定,但在地方法规及财政部等部门的相关文件中涉及到关联交易。但是,我国近几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企业集团纷纷建立,集团间关联交易成为一种普遍且不可避免的行为。
(一)关联交易和关联方
根据我国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当中规定“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关联方披露》中将关联方定义为:“在财务或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认为他们是关联方”。而我国会计准则只给出了判断关联方存在的基本标准,即“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我国会计准则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我国会计准则也将其视为关联方”。
(二)关联关系
德国《德国股份法》15 条,关联企业是指在相互关系上为被多数参与的企业和多数参与的企业、从属企业和控制企业、 康采恩企业、相互参与的企业和为关系企业合同的合同当事方的法律上独立的企业。
巴西公司法第 243 条规定当一公司拥有其它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而未达到控制之时,他们为关联公司。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将关联方定义为“在企业的财务或者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本准则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会多方同受一方控制本准则也将其视为关联方”。
尽管各国法律所认定的关联人士的范畴不同,但基本都要考虑以下两个标准:
第一,是否存在控制关系。所谓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得利益,这种控制权力既可以是基于股权关系,也可以是基于契约关系产生。前者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1)一公司或其控制的公司拥有它公司全部的股份或资产;
(2)一公司或其控制的公司拥有它公司50%以上的注册资本或半数以上
发行在外表决权股;
(3)一公司可以行使它公司股东大会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4)一公司有权决定它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的人选;
(5)一公司与它公司的董事或执行董事有半数以上相同;
(6)一公司与它公司半数以上的资本或有表决权股为相同的股东所持有;
(7)个人股东持有一公司全部股份或持有50%以上表决权资本或拥有公司50%以上的注册资本。基于契约而产生的控制关系,比较典型的是德国公司法中的企业控制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一公司有义务将公司的领导权移交给另一个公司或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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