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旅游合同的非财产损害赔偿制度 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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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旅游合同的非财产损害赔偿制度 毕业论文

Abstract The breaking of travel contract not only leads to pecuniary loss, but also contributes to non-pecuniary loss. For pecuniary loss, the legislation gives a sufficient remedy in China. Unfortunately, the legislation doesn’t mention the right of claim of the travelers for non-pecuniary loss compensation. The results of judgment of the breaking of travel contract vary from one to another in judicial practice, and this phenomenon would weaken the authority and stability of judicial activity. This paper analyze the legal problems of non-pecuniary loss which are brought by the breaking of travel contract, compare the foreign experience for reference and try to make some advices to perfect legislation. Key words: tourist contract; liabiliti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 non-pecuniary loss compensation;perfect legislation 试论旅游合同的非财产损害赔偿制度 违约也能导致非财产上的损害,在我国统称为精神损害,但目前非财产损害赔偿制度只适用于侵权损害赔偿领域,违反合同的情形不适用非财产损害赔偿制度。在以精神享受为主要目的的旅游合同中,旅游营业者违约时,旅游者根据目前的法律无法获得非财产损害赔偿,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全面的保护。针对这一不足,本文拟借鉴国外有关旅游合同非财产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经验,提出完善我国该项制度的建议。 一、旅游合同非财产损害赔偿制度的价值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不断地提高,旅游逐渐成为人们追求精神享受的一种主要方式,但也随之出现了大量的旅游合同纠纷。因此,建立旅游合同非财产损害赔偿制度不仅能有利于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合同关系,而且有利于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一)有利于周全地保护旅游合同债权人的利益 目前处理旅游合同纠纷,维护广大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主要依据《合同法》、《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这些一般性法律固然能起到一定积极作用,但由于其制定并不是从发展旅游业的角度出发的,其内容也没有反映旅游活动的特点,所以针对性不强,难以妥善解决旅游活动领域中特有的各类旅游纠纷,难以有效地保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由于旅游者在旅游市场上购买的是一些具有纪念意义的商品和为了享受的服务,这些商品和服务是旅游者选择与旅行社订立旅游合同的标准。因此旅游者消费后,可以留下美好的回忆,也有可能留下遗憾,造成伤害。当旅游消费者利益受损时,旅游消费者无法如一般的买卖合同一样,凭发票等单据得到物质保证或补偿。这是由于旅游消费的产品与其他产品相比更重视精神方面的消费,因此在旅游消费中出现的非财产损害赔偿的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民法通则》已经不能完美的解决各类的旅游合同纠纷,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充分的保护。 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现行法对旅游合同违约行为造成的非财产损害能否赔偿没有明确的规定法官在审理案件中表现出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在类似的案件处理上其结果会截然不同,旅游合同违约的非财产损害赔偿制度的确定能够为妥善处理各类旅游合同纠纷提供直接的法律依据,从而从根本上改变目前旅游业对旅游消费者法律保护依据空缺、力度不够的被动局面,更使当事人获得真正的公平、正义。所以为了进一步加强保护旅游消费者权益的确立有非财产损害赔偿制度的旅游法显得十分必要。 (二)有利于合理解决旅游纠纷 随着社会经济水平和生活质量的提高,面对社会的竞争力日益增强,除了物质生活外,人们更加注重精神领域的生活。人所看重的,认为有价值的东西,便是法律应予保护的东西。科学技术的发展,已使人的精神有了更好的物质支持,使人们更有能力关注自己的内心世界。人的尊严,人精神世界的安宁,已成为法律乃至整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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