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 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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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 毕业论文

Abstract With economic development, Chinas population and land conflicts between the growing, urgent need for a more perfect stage Ownership of the legal relations arising therefrom to regulate.Based on the condominium ownership and in 2009 the latest analysis of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that the Ownership of the legislative and practical problems, and to further analyze the causes, compared to draw distinction between the foreign ownership of research on our condominium System of ownership to make a few comments, that procedural law: the introduction of mechanisms, clear procedures and measures; clearly the owners of interests between the attribution of action; complete a total of some part of the legislative provisions and the exclusive definition of the problem. Substantive law: a clear legal status of the owners committee; development of specialized condominium ownership laws. Key words:Condominium; Exclusive; Of the right; Owners Committee 试论我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根据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于结构上区分为由各个所有人独自使用的专用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用部分,每一所有人享有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与对共用部分的共有权的结合。近现代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各国和地区,如法国、德国、日本、瑞士、美国、我国台湾地区都制定了有关区分所有权的法律。随着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人们对住房水平及条件的要求也不断变化,我国是世界上的人口大国,激增的人口与有限的土地间矛盾不断加剧,基于矛盾所衍生出来的种种问题影响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发展,面对这种形势,客观地审视现今我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现状,通过对我国区分所有权制度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考察,借鉴国外经验措施,探析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脉络,力求能在拙文中探索到完善我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方法。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基本理论与意义 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词的表述,各国立法不尽相同,日本称之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德国、英国、新西兰称之为“住宅所有权”,法国称之为“住宅分层所有权”,瑞士称之为“楼层所有权”,美国称之为“公寓所有权”,加拿大,澳大利亚称之为“单元住宅所有权”.各国对其的称呼各不相同,但是其实质内容却是相同的,即均是对以建筑物之某一特定部分为客体而成立的不动产所有权形式的抽象概念。无论在法律方面、经济方面或是社会方面,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研究有利于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想要制定出适用国情发展的区分所有权制度,首先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理论、意义应有一定的认识和把握。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基本理论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界定 我国理论界一致采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称谓,根据陈华彬教授《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一书中的说明,采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个名称有以下理由:(1)“住宅所有权”中的“住宅”一词是指“住宅房屋”,它既包括无楼层的平房,也包括高楼大厦,但就前者而言,并不发生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问题,而是单一主体的单一所有权。这一概念外延过宽,不足取;(2)“住宅分层所有权”可理解为“于多层和高层建筑物中,对住家的房屋的某一楼层的所有权”,这只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一种,即对横向分割的区分所有建筑的所有权。这一称谓外延又过窄,同样不足取;(3)“单元住宅所有权”仅指分套住宅所有权,用其来表达建筑物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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