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 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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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 毕业论文

Abstract The foundation and improvement our country’s judicial review has been discussed for many years in the theory Circle, and the debate focused on how to choose the system. In my opinion, improve our system of constitutional review is the way to protect the legal rights of citizens, strengthening the authority of the Constitution, to ensure an integral part of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nstitution. In this paper, the Improvement of the constitutional need for censorship as the starting point of the constitutional review system. And we will analyses the major problems, and learn from successful experiences of foreign-related, put forward effective suggestions. Key words: Constitution; Constitutional Review; 宪法的有效实施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前提,而其中关键的问题能否设立一种权威的、可操作的违宪审查制度公民的权利只有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障,才不至于被侵犯,即便遭受侵犯,也可以通过司法予以救济,使之得以恢复和整合。宪法作为“法律中的法律”,对公民基本权利的确认和保障直接关系到其他法律对公民具体权利的确认和保障。基本权利遭受侵害的案例层出不穷,也迫使理论界与实务界认真对待基本权利的保护课题。我们的实务界囿于种种因由,至今对宪法能否进入司法适应层面讳莫如深,人为地制造“禁区”,使得我国宪法成为了“没有牙齿”的法。 (二)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我国宪法关于其自身实施保障的规定,表明我国开始将宪法监督提到议程并形成了初步立法,从法律条文上看,似乎我国的违宪审查已经很完善,但实际上并非如此。无论从宪法本身的规定还是公民的监督意识,无论从宪法监督的理论或宪法监督的实践上来看,都还存在不足。从“宪法司法化第一案”齐玉苓受教育权被侵犯案到“宪法平等权第一案”蒋韬身高受歧视案,再到“违宪审查第一案”孙志刚案,都是基于公民的基本权利被侵犯。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公民的基本权利最初是出于防范国家的不法侵害为目的,这也是基本权利的核心功能和价值所在,是其防御权功能的层面。宪法以保证“国家不得为非”为目的个人基本权利的起始之处,即为国家权力终止之地。任何社会都需要权力,但需要注意的是,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以保护人,也可以伤害人。国家政治权力更不例外,其可以促进社会福祗,但同样也可以破坏公民的权利,这就要求权力必须规范运行。对公民自由权利的剥夺往往是国家权力从违反权力正当性的原则开始的违宪审查制度作为宪法最为重要的保障制度,是现代国家限制国家权力、保护公民权利的最有效的手段,对于忠实地实施宪法,维护宪法的权威,保障人权起到了巨大的作用。真正的法治是宪政之本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是实现宪政的前提和保障依法治国的根本是依宪法治国依法办事首先应当依宪办事。不重视宪法的作用,就会丢失立国的根本;不树立宪法的权威,就难以树立法律的权威。宪法的适用乃至司法适用应该是顺理成章的事情只有通过宪法的司法适用,宪法的效力才能实现,宪法的法律性才能得到体现宪法的司法适用,不是宪法权威的惟一保证,甚至不是主要的机制和途径。宪法主要的保障机制应当是违宪审查机制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既是全部法律制度的母法,是产生其他法律制度的基础,是国家法律制度体系有机的构成部分。建立违宪审查制度首先要有司违宪审查的专门机构。我国尽管自1954年宪法起就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规定,但是作为宪法监督具体体现的违宪审查机构至今未能建立起来,在现行宪法里找不到专司违宪审查的机构,而且关于违宪审查主体的规定模糊不清。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国务院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违宪及违法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从宪法的这些规定来看,我国违宪审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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